各地纷纷出台文件 为紧急采购开路
2020年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扰乱了我们的生活,防疫形势十分严峻。酒精、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物资严重短缺,与疫情相关的物资采购迫在眉睫。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疫情之下,紧急采购究竟如何实施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财政部于1月26日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3号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釆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釆购质量。
2月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23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各省市财政部门也相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明确疫情防控项目实施紧急采购。
谁采购 谁负责
湖北省在财政部23号文印发前,已启动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湖北省财政厅与省卫健委、省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明确和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同时,疫情防控相关资金由政府采购指标调整为非政府采购指标。在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基础上,1月30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疫情期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完善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评估政府采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化完善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安排,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出发统筹规划和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避免交叉感染。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现场组织管理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开标和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可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场外组织开评标活动,但必须全程做好视频记录。采购人必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应优先采用电子开评标的方式进行。确需采用现场评审的,采购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加强评审现场的疫情防控管理,确保绝不发生一例疫情。开评标结束后,要通过微信工作群或电子信箱报备同级财政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
事后备案 及时建档备查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再事后备案。
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相关采购工作结束后,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整理补齐采购档案材料,确保采购工作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各级采购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单独存档,事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中紧急采购的规定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紧急通知》规定,疫情相关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单位内控程序执行疫情防控绿色通道采购,并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线上上传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该《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展的采购活动于收到文件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补录。具体流程为: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发起工作-绿色通道采购,上传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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