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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评审出现错误就要废标吗?

作者:林博宇 发布于:2020-08-11 10:13: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我们实际的日常工作中,偶尔会遇到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出现错误的情况,那么当此情形发生时,该项目是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废标处理,还是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我们来看一下此类情况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依据。
 
  什么情形,采购项目应按废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通过《政府采购法》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符合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废标处理。但是,我们之前所说的专家评审出现错误的情形,并不符合这一法条的规定。
 
  所以,当评审过程出现错误时,不应该简单的采取对该项目进行废标处理。
 
  评审错误时,可以开启重新评审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是需要一定前置条件的,而不是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随意行为。只要该项目的评审已经结束,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权再作出改变结果甚至废标的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确实发生评审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随意的使用废标的方式草草了事,应当依法依规的按照步骤进行处理。需要组织重新评审,甚至重新评审后会改变评审结果的,都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门,任何人都不可以擅自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评标报告签署”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旦评标报告签署生效之后,无论哪一方都不可以轻易对其作出改变。但是在签署生效之前,是可以进行纠错的,只不过要在评审报告之中详细记载整个评审过程和更改内容。
 
  同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也应当及时提醒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的复核,尽可能的减少评审错误的发生,确保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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