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防范围标串标应守好五关
作者:杜修锦 发布于:2020-07-31 10:48: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直以来,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妨碍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严重破坏采购市场秩序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集中采购公正性、严肃性,极易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极易产生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因此,采购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一、守好需求提报关,防“明招暗定”
《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采购人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采购需求计划编报,防范围标串标的基础。强化需求编报主体责任。按照“谁提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计划编制和审核过程中事业部门、评审专家和采购管理部门三方责任,通过权责对等,倒逼采购和计划编报的严密性和规范性。对有规不依、有错不改的,坚决叫停采购项目,严厉打击惩处。细化采购需求要素。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军队法规要求,不能搞差别对待,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技术参数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采购时限也应充分考虑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和产品生产的正常周期。组织专家联合审查。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判断,提高采购计划管理规范化水平。审核时,既要考虑采购项目本身的技术性要求,又要考虑采购项目的市场要求和采购要求,重点评审采购产品技术参数的适用性、预算价格的科学性,以及采购方式的合理性,确保需求准确、应用合理,坚决杜绝“哗众取宠”、“华而不实”、“铺张浪费”的采购需求。
二、守好文件拟制关,防“暗度陈仓”
采购文件作为整个采购活动的基本准则和遵循,是体现采购需求、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载体,其水平高低,决定集中采购成效是否明显。合理确定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尤其是近年国家已明确取消认定的资质、非特定行业要求的认证、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以及非必须的原厂授权等,都不得作为资格条件。科学设置评分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组织的采购项目,在评分标准设置上,应当公平公正,结合项目实际量化评审因素,尽量减少主观分,压减专家自由裁量权。商务评审要坚持“适可而止”原则,对企业规模、产品业绩、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不得过分要求,在确保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基础上,兼顾小微企业实际,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技术评审要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在技术力量、质量控制、性能指标、售后服务等评审中,充分体现采购功能要求,确保实现“物美价廉”目标。依法公开组织程序。应公开的必须公开,可公开的尽量公开,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按照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集中采购组织程序,严格落实国家和军队集中采购程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和评分标准,在项目信息、文件内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五公开”基础上,扩展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履约情况等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提高透明程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守好资格审核关,防“张冠李戴”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但这种“挂靠”、“租借”方式往往是围标串标的先兆。资格审查要细心。主要是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阶段,要认真审查供应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文件,重点关注领取人不清楚公司全称、记不住公司地址、写不出法人姓名等情况,对出现不同公司联系人和电话混写、夹带其他公司资料的,坚决取消其参与资格。同时可借助“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手段,防止关联企业参与同一项目。现场观察要细微。主要是在投标阶段,要仔细观察不同供应商授权代表是否乘坐同一车辆、私下交流是否密切等行为;密切关注供应商在询问答疑阶段的言行举止,对“一问三不知”、“答非所问”、“支支吾吾”、“面红耳赤”的供应商代表要保留审查意见,防止出现“陪标”情况;要留意投标文件中涉及联系人、项目负责人、以往合同签订人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资料,以及不同供投标文件装订样式、排版格式、售后承诺等容易出现一致情形,杜绝同一投标人办理不同供应商投标事宜。违规认定要细致。围标串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切实要充分理解《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5种“属于”投标人串通情形、6种“视为”投标人串通情形以及6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情形的深刻含义,不放过任何一种供应商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毫不手软坚决依法认定。
四、守好评审专家关,防“暗送秋波”
采购评审是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益。防止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勾结,杜绝“照顾分”、不送“人情分”也是防范围标串标的重要内容。“秘密”抽取专家名单。可依托信息化评审专家库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科学选择专家类别和数量,落实专家回避制度。抽取专家后,可通过系统点对点方式通知专家本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均不得知悉专家信息,各专家评标前也不得知悉评审项目情况,确保专家信息严格保密,公正独立参与评审。“公开”监督评审行为。评标现场,要监督专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审,评审范围不得超出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标准;要督促专家严守评审纪律,不得向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误导性意见,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应要求专家履行独立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透明”复核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应当复核评审情况。要复核供应商书面澄清的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复核得分畸高畸低情形,最终评分偏离全体专家评分值20%以上的,必须说明有关情况;对报价最高且预中标的供应商、报价最低未预中标的供应商进行复核,重点审查被认定无效的、废标的和终止评审等情形,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
五、守好质量验收关,防“偷梁换柱”
从实践经验看,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不排除采购人授意的可能性,围标串标背后往往存在一股“邪恶势力”的支持。一旦围猎成功,履约验收时“放水”有之,“滥竽充数”有之,“偷工”亦有之。完善验收方式。采购管理部门、纪检部门视情参与验收监督,事业主管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代表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严把验收标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 应当对每一项产品数质量、技术、服务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对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压实验收责任。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第一责任人,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看有无另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有无随意调整账实不符、有无供应商履约敷衍应付等情况,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让围标串标无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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