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防火墙”遏制围串标
作者:王健民 发布于:2020-07-31 10:17: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众所周知,围标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通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相互串通,以此排挤竞争对手,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这种不正当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法律法规,背离了招投标宗旨,损害了招标人利益,其花样翻新的种种表现,将招投标演变成了“走过场”,行业内滋生出了“恶币驱逐良币”的恶行。弄虚作假,破坏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请客送礼,产生种种腐败现象;加大成本,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此风不“刹”不足以净化招投标环境。本文结合实际谈一下围标串标之成因及预防措施,供同行借鉴。
一、成因分析。
(一)受利益驱动。就招投标“三方主体”而言,参与围串标各有“想法”。投标人:通过围串标可获得比正常投标更大利润,即便预付“公关费”也愿意,因此,设法“打通”关节,了解投标相关信息,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通过约定一些投标人放弃或者商定投标报价等,私下约定意向中标人;或借用一些资质,集中在某一区间内报价,或呈规律性报价,或私下约定一些投标人拉低或抬高报价,提高“意向人”投标报价在评分中的权重,从而控制评标基准价,提高中标概率。招标人:希望与合作过的投标人建立联系,如此以来“事”会好办,因此,对“特定”投标人有倾向性,对围串标视而不见。代理机构:设法使招标人的“意中人”中标,能奠定长期合作的基础,承揽更多业务,因此,如招标人“授意”,就努力完成“任务”。可见,“三方主体”为了各自利益,都有为围标串标开“绿灯”的可能性。
(二)招标不严谨。招标的科学性、严谨性不足,人为因素过大以及投标成本过高等因素给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招标文件的一些条款设置不严谨,给了潜在投标人可乘之机。尤其是商务标的评分办法不科学,如:个别盖章遗漏,签名位置不当等,在评标时可以通过澄清继续参与评标,也可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定废标,“弹性”条款助长了不正之风;二是投标人为了中标以后,在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得到招标人的照顾,因此,非常重视与招标人搞好关系,人际关系的影响一方面增加了投标成本,使部分没关系的投标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复杂的人际关系也易于滋生围标串标现象。三是评标时监督只注重程序是否合规,不认真查看招标文件,对“潜在”问题不予追究,监管不十分到位,形不成震慑作用。
(三)认定查处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12种围标串标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投标人私下串通投标的行为,如投标人之间约定一些投标人放弃中标由“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二是属于犯低级错误类型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三是通过集中报价谋取中标的围标行为,如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这三种类型中的第二种最容易认定,由于是属于低级错误,发生的概率比较低;第一种类型属于私下行为,比较隐蔽,如果没有相应的线索也很难发现;第三类是可以通过技术分析进行初步判定的,其难点是规律性差异如何界定,即使界定了规律性差异标准、框定了范围,可能会误伤报价相近但实际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所以,技术分析只能怀疑不能认定,需要通过调查第一类型的行为取得可靠证据方可进行认定,但对第一种类型的调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手段,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公示的案例显示,真正因围标、串标、陪标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一些涉嫌围标、串标、陪标的行为最终往往都不了了之。所以,由于围标、串标、陪标的认定难和查处难,助长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滋生蔓延。随着这种市场效应的带动,使围标、串标、陪标成为招投标市场“潜规则”,严重影响着“圈子”内的企业,一些投标人见有利可图且为之付出的代价又比较小,便会群起而效仿之;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资质延续、人员工资和企业的发展,不得不违心违法,极不情愿地融入到这种“潜规则”之中。久而久之,围标、串标、陪标的不良企业在业内大行其“道”,良心企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被吞噬,最终形成了“良币驱逐劣币”的恶性循环。
二、对策建议。
(一)规范“三方主体”行为。围标串标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应从招投标“三方主体”入手,制定行为准则。一是规范招标方依法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行为,把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市场表现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将项目委托给业务能力强、信誉度高的代理公司去完成招标,且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终身制考评,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一查到底,防止招标方主观臆断;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分析判断,洞察其投标行为,一经查出围标串标迹象,记入“黑名单”,列入“不诚信”记录,清除出投标市场;三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强化招标质量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把围标串标发生的次数纳入考评之中,加大违规处罚的成本,促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级。
(二)优化流程减少人为干扰。从招投标过程看,掌握企业报名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人员非常关键,其素质高低与围标串标的实施有着紧密联系,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最好办法就是优化招投标流程,防止少数人掌握报名信息,并被别人用心者利用。其防范措施有:一是推广“电子化”招投标,增加保密性;二是保证金开标后汇出且限时到账。通常情况下,缴了保证金的企业应该会参与投标,因此,有一定“想法”的企业把目光都“盯”上了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往往是开标前1天,超期便无效,虽只有1天时间(如遇双休日为3天),但对于别有用心的企业来说却有着巨大的操作空间。目前,很多地方实行的都是监管部门、银行及软件公司联合开发的招投标系统。每个招标项目会自动生成一个虚拟账号,到开标时自动解密,开标前只有银行、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三方密钥共同启用才能打开账户获取保证金到账信息,他们既有可能被企业同时买通,也有可能迫于领导的压力而放弃原则。对于合作银行来说,电子转账速度已大幅提升,同行转账基本能作到实时到账,最长也超不过半天,不会影响正常开标。如果上午9:00时开标,要求投标保证金11:00时前到账,企业通常会直接汇款到其基本账户同一家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基本可以作到实时到账,如果是跨行转账,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半日或1日汇出并按规定到账者有效。如将投标保证金实行开标后汇出且限时到账,完全可以消除泄密风险,对有效防范围标、串标、陪标大有裨益。
(三)调整算法减少集中报价权重。围标、串标、陪标的一个重要方法是通过借用很多企业的资质,集中在某个区间报价,通过抬高或拉低报价控制评标基准价。其显著特点是报价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差异,掌握了这个规律,就要想办法减少集中报价的权重,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特别是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来有效避免。
(四)创新方法推行匿名化评标。匿名化评标方式是依托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对投标人由系统后台编码,使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并不知晓代码所对应的具体投标企业,从而减少人为倾向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防止投标企业之间的合谋串通。匿名化评审后,再公开相应的评比结果与所代表的投标人,这样可以消除和减少投标企业做手脚的空间,使招标过程更加科学化。
综述,围标串标之“顽症”仍在不断“蔓延”,消除其危害,铲除其生存土壤迫在眉睫。呼吁业界同行并肩携手通过完善的法规制度,规范的市场规则,携手促进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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