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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央预算京外单位如何做好目录外项目采购

作者:赵军、黎一凡 发布于:2020-03-31 13:54: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2019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其中货物类采购中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电梯等5个品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除云计算服务外,将中央预算京外单位排除在目录之外。
 
    中央预算京外单位如何做好目录外项目采购,结合近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作以下几点思考:
 
    完善采购内控制度建设
 
    中央预算单位集采目录中,有一半适用范围不包括京外单位,对照江苏省新鲜出台的省级采购目录,发文对象为:省各部委办、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不包含中央预算的各省级单位。这种大环境下,一个中央预算的省级单位,下辖各地级市、区、县几十个单位,对于这样的省市区级政府采购单位,上级的相关制度规定,犹如茫茫大海中的灯塔一般,制度、规定的完善性决定了整个系统采购工作正确导向。
 
    建立第三方代理机构考核机制
 
    央采以及各省级采购目录,中央预算京外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可参照的项目并不丰富,对社会性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的依赖性较高,目前市场上的代理机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好的机构内部负责项目的小组也分三六九等。如何建立、健全日常合作的代理机构的考核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内控制度中显得尤为重要,成立一套良好的、可持续性强的考核机制,优秀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可以立刻进入采购人的视野,劣质的单位能够迅速遭到淘汰。目前,采购人合作的代理机构,盲目地追求稳定、熟悉,普遍存在一年更新一次,这样的做法不利于项目执行和服务质量。
 
    加强采购流程节点管控
 
    政府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采办不分离、流程不严谨的情况,重采购、轻验收;重清单、轻合同。目前的管理现状,已经针对采购过程,制定了详细的内控制度,明确责任人,但是容易忽略某些细节,比如采购预算的制定,缺乏规范性的市场调研,缺少强制力;采购合同的签订,合法也要合规,合法需要法制业务处室的审核,合规更需要重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验收环节的重视,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需求处室为项目验收的牵头处室,这是较容易忽略的环节,如果在支付过程中,有这样一个提醒制度,如除预付款项目外,其他付款需有验收单佐证,这样既不会遗忘验收,也完善了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设,遵照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不断摸索、完善,查漏补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架设属地政采中心沟通桥梁
 
    各省、市、区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专业力量强大,政策解读权威,了解新政及时,这都是中央预算京外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无法达到的效果,与属地的集采中心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不断加强学习,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一点。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掌握着本地区、跨地区甚至全省的供货商资源,在我们调研项目预算、制定采购方案、强化采购管理等方面可以提供专业、有效的帮助,采购目录虽然对中央预算京外单位没有强制性,但也是根据属地供货商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妨作为采购工作中的参考。
 
    合理利用好政府采购中心的数据库,省、市各级的政府采购供货商平台可以为日常采购工作带来很多的便捷,采购中心对供货商的评价体系和数据,能够为采购过程中供货商的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对供货商的监管,可以及时删选处有污点的供货商,禁止其参与到我方的采购活动中来,把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数据库,作为自己的数据库,服务自身工作。
 
    利用好政府采购类网络平台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市场发展的趋势,网上购物已成为时代的潮流。随着“互联网+”模式的深入人心,政府采购的比重也逐渐向网上采购模式偏移,从中央政府集采中心推出的电子卖场、网上商城,到各省市本级的政府采购平台。
 
    2020年中央采购目录中,充分考虑到供货以及服务的不便利,京内保障供货商有可能不能满足全国范围内的供货需求,部分采购项目将京外单位排除在外,没有中央集采中心的优质平台,没有各省、市集采中心的服务支持,京外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人的身份略显尴尬。
 
    如此大环境下,采用合法、合规、合理的采购实现形式,规避客观采购风险,尤为重要,利用好各级政府采购组织的互联网平台,做好单位日常用品、办公耗材等简单货物类采购,实为一种好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互联网平台,既保护了采购人采购货物类商品的合法、合规性,相较于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复杂性,又方便了采购的快捷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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