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格预审通过后,潜在投标人资格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
作者:刘锋、敖细平、卢俊丞 发布于:2019-08-11 14:23:41 来源: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某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资格预审采取合格制方式,C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在开标当天,C公司委托授权人口头告知代理机构,C公司发生合并,企业经营范围改变,并提供了相关变更证明材料。那么在投标截止前,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资格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呢?
一、分析
目前,针对招标采购过程中,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状态发生变化后的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6条规定“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上述两个法规文件对资格条件发生改变后如何处理并无具体规定,考虑到本案例出现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后续采购活动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可进行如下操作:
1.按采购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活动;
2.开标后评标前,组织原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重新对C公司进行资格预审,并出示评审报告;
3.如C公司资格条件无法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应重新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此次投标无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书面通知C公司,并说明原因;如C公司资格发生变化后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则其此次投标有效,继续采购活动。
二、思考和建议
潜在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可能发生在资格预审后的任何一个阶段。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对资格预审后,潜在投标人资格发生变化后的“通知”作了模糊规定,对后续处理措施和处理流程均无相关要求。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相关事项。
(一)明确潜具体要求。
1.通知内容应当反映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变化。这其中包括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资质、股权结构、办公地址等,潜在投标人不能自认为对投标没有影响就不通知。客观、全面地向采购人通知变化情况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也能保证后续招标的公平公正。
2.通知应当及时。潜在投标人须在重大变化发生确定之后的次日通知,以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做好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3.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潜在投标人的重大变化对后续的采购活动会有决定性的影响,且属于对自身响应的变更,应当采用可以追溯的书面形式。
(二)明确处理流程。
1.明确接收事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通知的接收主体、接收人联系方式和注意事项。
2.明确处理措施。开标截止日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通知的,应当及时邀请原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重新对发生变化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开标当天且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应当先完成开标程序,在评标前邀请原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重新对发生变化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评标完成后、合同签订前,潜在投标人发生变化的,采购人收到通知后认为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启动履约能力审查。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履约能力审查,不具备的应组建履约能力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3.明确处理原则。评标前,对合格制资格预审,发生重大变化的潜在投标人只有经原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通过后,才能参与后续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发生重大变化的潜在投标人只有通过重新资格预审且排名在最大合格数之内,才能继续参加后续采购活动,否则不得参与投标。评标完成后、合同签订前,发生重大变化的潜在投标人经履约能力审查,如通过且最终排名未发生改变的,则继续采购活动,通过但排名发生改变,应按排名从高到低重新确定中标人;如不通过且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数量的,应从合格的供应商中按排名从高到低重新确定中标人,不通过且合格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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