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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评审因素设置中的五个“雷区”

作者:李 广 发布于:2019-07-01 17:15: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雷区五  将资格条件设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见,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是严令禁止的。
 
  很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个错误的认识,认为评分因素里把投标人最基本的资质要求列为加分条件,能满足报名条件的投标人都能满足加分条件,没有任何倾向性。这样的规定看似无伤大雅,不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殊不知,这样的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现在的投标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钻研得很深,自己质疑自己的事情也做得出来。更何况招标文件中如果有这样明显的“硬伤”,会成为部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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