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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评审因素设置中的五个“雷区”

作者:李 广 发布于:2019-07-01 17:15: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雷区三  将不宜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2017年,财政部处理的一起投诉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m2、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m2、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上述操作,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较多见。如2018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招标文件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比比皆是,此种情形俨然已经成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重灾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由此可见,不能量化的指标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违反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该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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