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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评审因素设置中的五个“雷区”

作者:李 广 发布于:2019-07-01 17:15: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雷区二  将六种规模条件设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87号令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六种规模条件是严禁被用作评审因素的。
 
  用六种规模条件的大小来衡量供应商的竞争力大小,认为其金额大,竞争力就强,评标时就该得高分;金额小,竞争力就弱,评标时就该得低分。这种思维本身就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以资产总额为例,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资产总额并不能全面地反应企业的综合实力。比如,企业购置了一套设备,在设备运行初期,其负债率会较高,但这并不说明这家企业盈利能力就弱。
 
  以上六种条件来判断企业的优劣,这种评标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微企业的正当权益,削弱这些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甚至导致不少中小微企业丧失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对投标人形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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