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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评审因素设置中的五个“雷区”

作者:李 广 发布于:2019-07-01 17:15: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很多一线采购人员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项目因设置的条件不合理,导致对供应商形式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而被废标。那么,有哪些评审因素的设置“雷区”需要谨防呢?
 
  雷区一  评审因素设置不分主次
 
  评分因素一般分为价格、技术、商务和服务。更具体的评分因素可按项目要求的不同,进一步细化。例如,技术评分因素可分为规格配置、技术性能、技术方案等;商务因素可设置为合同条款、付款方式、报价方式、交货期限;服务因素可设置质保期限、服务人员配备、维修网点等。评分因素按重要性分为:主要因素,如价格、重要技术或服务,次要因素以及一般因素等。
 
  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分因素设置上大而全。设置很多评分因素,并把很多因素划分为必须实质性响应的因素,赋予一定的分值权重。因素设置的不当,分值分配的不当,使项目要不因实质性要素过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要不忽略真正的采购需求,导致中标或成交人的某些主要评审因素令人不满意。
 
  在确定评分因素后,每个因素的分配权值也很重要。如对价格分值的比重,是有相关制度规定的。分值设置如果低于“底线”,将使得采购文件本身因违法而不得不面临重新采购的局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价格分值的设置还必须满足相应的比重区间。《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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