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林日清 林思捷 发布于:2019-06-18 09:11: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五、对完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建议
(一)在立法层面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梳理完善
在立法层面进行梳理,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修改目前不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在《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保证金收缴主体为采购人,明确没收上缴的保证金为政府非税收入,厘清财政部门与采购人之间对投标保证金管理的职责分工。整合政府采购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共性部分提升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去表述,个性部分再区分招标和非招标方式去表述。针对投标保证金在实务中难以在5个工作日退还的实际情况,考虑放宽至10个工作日,以更加切合实际。
通过立法,明确保证金利息应上缴国库。代理机构开设账户,实际上是受采购人委托的代理行为,故其法律后果,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都应归于采购人。而采购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规定利息应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应上缴同级财政。由此可见,采购人通过代理机构获取保证金及其利息,是基于政府采购行为获得的,具有行政管理属性,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行为。保证金利息和不退还的本金一样,应归入国库。此外,如前所述,无论依行业惯例还是从操作的可行性角度,均不宜规定将利息原路退还给缴纳保证金投标供应商。
(二)通过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加以处理
基于立法需要相当长的周期,在立法层面作出相关规定之前,可以通过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投标保证金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及时填补制度空白,统一监管尺度。
(三)通过招标采购文件范本,统一表述及处理方式
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通过发布招标采购文件范本的方式,明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约定。如通过招标采购文件范本约定,根据行业惯例,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对利息不予退还,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潜在的风险。实际上,即使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仍需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管理部分进行细化的约定,作进一步明确,以尽量避免和减少争议。
(四)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为财政部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通过建立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加强财政部门对保证金的监管,约束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包括通过投标保证金监管系统确保投标保证金原路返还,预防采购代理机构挪用投标保证金,帮助识别串通、督促代理机构及时返还保证金、加强对特殊情形的管理,如投标后供应商工商登记变更情形下的保证金退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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