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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林日清 林思捷 发布于:2019-06-18 09:11: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保证金,按投标(响应)和签约两个阶段分为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中投标(响应)保证金按照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不同,又分为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和网上竞价保证金。为表述方便,本文统称为“投标保证金”。区别于纯粹民事主体之间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定金或订金,意在规范政府采购秩序的投标保证金更具有行政管理色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强制性要求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除此以外,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属于法律上的任意性规范,但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出于防止和惩戒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保护自身利益等目的,通常设定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
 
    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与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后缔结合同的 “一对一合意”所不同,政府采购是通过采购人发起邀约邀请后各投标(响应)供应商(以下简称为“投标供应商”)提出邀约,遵循相关采购程序后采购人选出中标供应商,作出承诺,最终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会对采购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也即意味着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意在通过经济手段,预防和惩戒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政府采购实践中,投标保证金对于预防和惩戒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促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
 
    本文作者关注的是,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框架下保证金管理存在的制度空白,实践中不同理解和争议,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并对相关立法和其他完善途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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