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将给集采带来12大变化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5-08-27 09:25: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63号文发布《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要求“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为此,确立了“一条主线、四个坚持、四个统一”的整合思路。
一条主线,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四个坚持,就是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
四个统一,就是要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统一服务平台。
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围之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必将对政府采购产生深远的影响,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促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扩大提升;同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要求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操作形成新的机制、采用新的操作手段,将有助于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效益和效率。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地位将得到加强
1、强化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
《方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也就是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两个独立的机构,相互不“吞并”。前段时间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有些地方政府已经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合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撤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要恢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已经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合了采购代理等业务操作和服务平台功能的,要进行机构分离,保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某些地方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当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业务操作机构,而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要重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代理权不受侵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是交易主体的服务平台,《方案》明确其不得从事任何代理和中介服务,凡依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业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均不得从事。某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从事的采购代理业务要切实“归还”给集中采购机构,如强制使用采购文件范本、接受供应商报名、供应商资格审查(入库备案)、发售采购文件、收取供应商的保证金、开标唱标、抽取评审专家、组织评标评审、发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备案等。
3、突破了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的地域限制
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直接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并可以跨行政区域开展交易操作。符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的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在整合过程直接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强制集中采购机构购买使用其电子交易系统。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可以接入多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不限于某个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不能以行政区域为由拒绝外地的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接入,突破了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的地域限制。
4、突破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场所限制
集中采购机构的交易场所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进入多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操作业务。《方案》明确“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一方面,现有的集中采购机构场所完全“满足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当然可以直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另外一个方面,当集中采购机构的交易场所不能满足自己的业务需要时,可以进入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操作现场业务,而不必自己扩建改建现有的场所,对于某些地方业务量成倍增长的集中采购机构,这无疑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很容易突破了业务场所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展的限制瓶颈,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不限于一个场所开展业务。
5、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将有所扩展
《方案》规定“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在此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政府集中采购的业务将可能扩大到非政府集中采购的其他领域,其他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以依托平台,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操作。
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加快,按照GPA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出价清单(2014年12月22日我国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6份出价。此次出价首次列入大学、医院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采购将进入政府采购范围。《方案》要求的“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无疑为加入GPA后的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突破做了基础性的工作,一旦国有企业的采购进入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业务必将扩展。
二、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将使用新的操作机制和新的手段
1、全程电子化
《方案》明确“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应发挥业务操作的示范性作用,加快转变操作机制,逐步减少、取消纸质操作,着力进行电子化操作,实现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电子化。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的前提下,升级改造现有的电子交易操作系统,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能在系统上以电子化的方式开展业务。
2、业务标准化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包含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三大平台通过公共服务系统的枢纽链接,实现互联互通。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对此,《方案》明确了“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的要求。具体到政府采购业务中,就要求采用标准化的操作,规范化的流程。从信息的发布公开到采购文件的编制,从开标到评审的组织,从专家的评审到采购结果的确定,直到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公告等整个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统一标准的操作方法和格式文书。
3、信息公开化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更大范围的公开和采购过程更细的透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都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开,在电子化操作的系统中,实现自动发布公开,减少人为操作的失误和迟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快速实时公开各种需要公开的信息,为社会公众(含供应商)及时准确获取项目进展信息提供便利。
4、操作透明化
电子交易系统的每个环节都留有痕迹,都有据可查。需要对社会公众(含供应商)公开的,在公共服务系统上实时公开,实现对社会公众的透明;同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采购人可以实时查询各个操作环节的数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通过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与监管系统,监管部门就可以实现电子化监管,如电子化审批、电子化备案等监管措施。
5、服务便利化
便利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下,供应商一次认证即可在各个电子化系统上通行,甚至可以共享在一定时间内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果,除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外,无需每个项目重复提交资料,重复审查,重复资格预审。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供应商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现“网购”式的采购活动。
便利采购人业务操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采购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开展各种业务操作,实时监督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及时协商改正;监管部门在电子监管系统对项目的操作环节实时监督,快速发现和责令改正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6、资源共享化
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方案》要求“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首先,当前很多地方存在的评审专家不足、不专的情况将有所改观;其次,在异地评审的机制下,评审成本将降低;再次,在电子化评审系统中,必将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审,不需要有评审专家个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专业经验等作出的评审,可以交由计算机完成,评审效率将提高。
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而言,决定采购方式和预估采购价格是其中的两个难点。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方均可以查询到已经完成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信息(含论证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可以参照这些信息来决定相同货物和服务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其中的成交价格。甚至可以直接采用已经完成项目的论证结论来决定采购方式而不必要再每个项目重复论证。
对于询价采购项目而言,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共享信息,分析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信息,有助于准确设定询价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预算)。
对于进口产品的论证而言,项目信息资源的共享将大幅度减少论证的需要。可以设立专门的进口产品信息库,凡是已经论证完成的进口产品均入库,当新的采购项目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时,如果该产品已经在库中,将可以直接核准,无需再重复论证。
将可能解决“市场平均价”的难题
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一直无法执行,关键的难题是“市场平均价”无法确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建立,通过资源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活动手段,将可能解决这一难题,使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供应商资格信息共享
供应商有限制进入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法不能进入政府采购的,通过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就可以查询和提前预警,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该供应商将无法进入。同理,相同项目的供应商已经通过资格审查,则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免除重复资格审查。
7、采购高效化
电子交易系统中,减少了与采购人、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文书往来环节和时间,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各项业务操作将更加高效;同时在资源共享的机制下,采购过程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源可以轻松获取,减少了许多论证和查找资料时间,采购方式的决定,价格信息的参考,供应商资格的审查,项目需求的编制等都可能很快完成。可以预见,社会公众长期反映的政府采购效率低下问题将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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