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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支出采购行为可否纳入政采

作者:常亮亮 发布于:2019-06-06 16:35: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研究农村村委会的财务购买支出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制度,就是研究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主体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都会在各自的政府采购法规或协议中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也各不一样,适用主体范围自然也有所不同,例如欧美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政府采购制度比较久远,制度建设也比较完善,其适用主体放的比较宽。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向国际社会学习的阶段,因此,我国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主体规定得比较严格。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从地域、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形式、采购项目和采购对象方面对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政府采购制度是有多方面限制的。而农村村委会是否可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则需主要分析《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即采购主体,本文中的采购主体不包括政府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资金的详细规定,因为政府采购的地域、采购形式是要个案确定的,这都与适用主体争议无关,而采购人和采购资金正是确定适用主体的关键要素。
 
    村委会可视为团体组织
 
    我国政府采制度的适用与否受到采购人性质的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采购人的范围(第八十六条将军事机关排除在外)。
 
    村委会能否成为政府采购采购人是存在争议的。现实中,村委会并没有明确归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三类采购人。然而,本文认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有关规定推论,即便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也可以归类为团体组织,成为政府采购采购人。
 
    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将村委会定性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但这种定性不能用来做为分析政府采购采购人的依据,还应对村委会的法人性质进行研究。我国的法人制度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村委会是依据《村委会组织法》而成立的;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村委会管理使用本村村民的集体财产,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村委会就是其名称,每个村委会由3到5名村委组成村委会组织机构,并建立了村委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委会有其自己的财产和经费,在从事民事活动后,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村委会承担着管理使用本村集体财产的职责,客观上也决定了其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村委会最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特征的组织。
 
    村委会的成立既有村民的自愿成分,也有国家的强制意愿,但其设立后遵守相应的自治章程,反映了村民的共同愿望,并且村委会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总体上是一种非营利性行为,这表明村委会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团体组织。
 
    综上,村委会是可以作为团体组织成为采购人的。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定义团体组织时,仍旧是依照了资金性质来源来确定团体组织的范围。村委会由于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并不直接是财政性资金而不在政府采购的团体组织范围内。因此,由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部分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农村村委会是否可作为采购人仍需进一步商榷。
 
    财政补贴项目应纳入政采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体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为进一步确定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了预算支出的六大项目: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预算外资金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我国现阶段,乡统筹和乡自筹资金则属于预算外资金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政府财政对农村建设的支出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支持和各种补贴资金。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政府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都属于预算内资金,故政府财政对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一般属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且政府对农村建设的补贴资金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属于政府补贴支出,也为预算资金。
 
    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例如修路、建桥、修水渠等工程,往往伴随着政府财政的专项支持或补贴。此时,项目的另一部分工程资金为农村村委会的出资。这部分出资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财产的资金。在某些地区也可能是直接从村民手中统筹的资金,在此类有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中该部分资金应属于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所以对于政府财政补贴支持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其项目资金在性质上属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范围。
 
    因此,即便抛开对采购人的特别规定,仅就政府采购资金要求而言,按项目的资金来源性质看,也是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
 
    当然,政府对农村建设的补贴支持不是仅仅局限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在其他方面,例如对村内文化图书、村务会议桌椅、医院的大病体检筛查公益服务等内容的采购都有相应的专项支持资金。这类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支付性购买事项由于资金来源上有财政资金的部分,且资金不能独立分割,就都应依法接受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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