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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管理

作者:何龙 发布于:2019-03-26 08:26: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实施至今,在系统内部基本站稳了脚跟,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既为会计财务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人民银行节约了不少费用。尽管如此,集中采购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阐述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集采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是集采制度内容有待更新。近三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非招标采购方式、评审专家管理和采购质疑头数等方出台了相关制度加以规范,但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制度仍以2010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为主,未对制度进行同步修订。以2017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例,评审专家专家的适用范围要求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评审工作的人员”,,与财政部要求的评审人员资质大不相同。此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进行了划分,实际上基层行针对评审工作并无任何奖励或激励措施,以致采购中心组织评审工作时评审专家参与度与积极性不高。
 
 
  二是制度适用范围难及县域。目前总行统一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主要适用对象为市级中心支行以上机构,并不适合县级支行。以我中支辖内县支行为例,分宜县支行内设部门总数为三类,分别为金融管理股、综合业务股和办公室。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流程要求实行采购需求部门、归口审核部门、管委会办公室、采购实施部门及监督部门“五分离”的管理模式,县支行难以按现有制度建立完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限额标准约束力不足。尽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但实际工作中也有大量的采购游离于集中采购范围之外。如宣传服务分散采购的限额为80万及以上,小型维修工程纳入维修改造管理范围的限额为30万及以上,实际采购中大量项目易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规避。这些采购频率高、数量大,采购总金额多,未履行集中采购流程,仅通过约束力不足的零星采购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对策建议
 
 
  一是搭建规范科学的制度管理体系。始终坚持“制度先行,行之有度”的理念,强化集中采购制度建设工作,紧跟国内外集中采购新形势,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制度重新修订人民银行系统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采购流程、丰富集中采购方式,合理设置人民银行不同层级机构的采购权限,落实评审专家责任,建立评审专家奖惩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采购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是上划县支行集中采购权限。县支行的人员配备使其集中采购无法实现“五分离”的管理模式,集采管理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除此之外,县支行的集采范围窄、集采金融小、采购内容分散,将其集中采购权限上划至市级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由市级中心支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根据采购需求分配至各县支行,既能保证采购流程的规范性,也强化了市级中心支行对县支行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是夯实采购标准化管理基础。一方面降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将更多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管理,金额在5万以内的零星采购项目,通过《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加以管理约束。另一方面加强集中采购培训,强化采购人员及全行职工的集中采购意识,形成集中采购严格按制度进行的良好工作氛围,从源头上减少规避集采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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