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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需要多样化的PPP模式

作者:曾勇 邱怡欣 发布于:2015-08-20 21:41:26 来源: 人民邮电报
  如今,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务”已成为政府转型的必经之路。同时,PPP模式的推广更是给电子政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也为运营商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互联网+”的推动下,政府在政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治理能力和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这对“互联网+政务”系统的软硬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用合适的PPP模式,可将电信运营商超大规模云计算中心、物联网基地、大数据开发平台的基础设施和技术优势与政府规划、协调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减少政府的建设投资,增加运营商的企业效益,并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然而,PPP模式是对公私伙伴关系的总括性概念,其中包含众多的具体模式。由于各种PPP模式的运作方式及合作关系等存在差异,因此在“互联网+政务”的不同领域,必须结合其运营特点和产权安排来选择合适的PPP模式,才能达到PPP模式应用的“物有所值”目标。

  量体裁衣,不同“互联网+政务”领域适用的不同PPP模式
 
  “互联网+政务”旨在以互联网升级改造传统产业为背景,将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逐渐深度融合,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在其发展过程中,鉴于不同领域的目标对象、业务内容、开放程度和对安全的要求都不相同,所以,量体裁衣地针对不同领域选择适用的PPP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政府业务的三大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相互之间的互动,构成了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政府对公众、企业对政府和公众对政府这五个不同的却又相互关联的领域。
 
  ——政府对政府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主要涉及政府内部的政务活动,如信息处理、政府之间的通信系统和政府内部的各种信息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执行信息系统等。由于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互动通常涉及国家保密信息,对其信息安全、抵御攻击、系统安全和即时修复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因此在建设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互联网+政务”系统时,应为其建造政府的私有云,并且政府必须拥有其所有权,以实时管控私有云的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避免国家信息泄露。
 
  在“互联网+政务”的政府对政府领域,建议使用PPP模式中的外包类。针对已有的私有云,可根据需求选择服务外包或者O&M(经营和维护),以应用社会企业的技术优势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对于待建的私有云,则可以选择DBO(设
 
 ——政府对企业和企业对政府
 
  政府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主要包括:发布关于从事合法业务活动的各类方针、政策、法规等,颁发各类执照和认证。其实质是政府向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以协助企业的发展。企业面向政府的活动包括企业应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款、填报统计信息、参加政府工程的竞标、向政府反馈建议等。
 
  在“互联网+政务”系统的建设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动的一大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可经营性。如政府通过网上办理执照而节省的人力物力方面的成本,可转为电子政务的经营收益,或者通过向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办事通道而收取一小部分的费用。由于项目本身可以带来现金流,在此类项目中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权类的PPP模式,若项目本身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以实现企业的盈利,政府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无需政府投入资金便可拥有其最终所有权;若项目本身收费只够弥补部分投资,在使用BOT模式的同时,政府还需通过其他方式对社会企业进行补贴,或者使用DBFO(设计-建造-投资-经营)模式,政府对基础设施进行若干年租用后拥有其所有权。

  ——政府对公众和公众对政府
 
  政府对公众的活动实质上是政府面向居民提供其所需的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和事务办理。如网上公开政府规定、办事程序和户籍管理、执照登记、证件管理等等。公众对政府的活动除了各种应缴税款和费用以及信息填报外,更重要的是开辟居民参政、议政的渠道,以得到民意的反馈,征求群众意见,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政府与公众之间互动的特点是范围广,公众对互联网接触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正好可以将运营商覆盖全国的基站、云计算平台和服务点加以应用,只需购买其服务而共享基础设施。在此领域可应用PPP模式中私有化类的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由运营商出资建设并拥有基础设施,政府部门只需购买其线上系统和线下代理的服务,并在协议中注明约束条款和合作方式。英国和美国目前正广泛应用此模式来建设“政府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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