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制度的优缺点
资格审查是招标采购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审查方式通常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在招标采购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缺点;随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的推广应用,资格预审的效用益发凸显。本文在此加以探讨。
资格预审的产生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有形建筑市场逐步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伴随着建设项目规模的持续扩大,施工企业的数量、资质、业绩条件也逐年提升,加剧了行业竞争。投标企业的增多带来的是评审时间过长、整体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解决招标人无法快速择优投标企业的情况,建设部门在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随后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又对资格预审的程序、时限等做了其他具体规定。
资格预审中,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等条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随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的推广应用,资格预审的重要性益发凸显。PPP项目一版规模较大,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卷轶浩繁;同时,项目本身对供应商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因此,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有效控制进入投标的供应商数量,提高入围社会资本的质量就显得更为关键。如不经资格预审,则提交投标文件参加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多,鱼龙混杂,投标文件甚至成卡车装载,给评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必要负担。
因此,财政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明确了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第十四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具体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制度的优点
一是采用资格预审能够精减投标人的数量,降低评标的难度,减少评标的工作量,降低招标投标成本。
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和施工招标,经常会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评标工作量极大,招投标成本较高。通过资格预审程序,将一部分潜在投标人淘汰,使其不能进入投标程序。一方面,评标工作量会大大减少,评标的难度也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投标人的减少,能降低招投标成本(包括招标人的评标费用和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二是采用资格预审可以有效遏制假借资质,避免履约能力不佳的企业中标,降低履约风险。
招标采购中,一些投标人本身根本没有取得过任何资质,为了谋取中标,借用一些资质较好的壳体,而这些被挂靠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般都会同意,并且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不会去过问挂靠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这种现象在目前是较为普遍的。这种面子上的优质企业、实质上的包工头模式造就了许多劣质工程。
资格预审过程将潜在承包商范围缩小至已证明有能力执行特定质量标准的承包商,将资信、业绩达不到招标人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排斥在投标人之外,避免其以价格取胜而中标,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合同签订后履约风险的发生。
资格预审制度的缺点
一是资格预审增加招标费用延长招标周期。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把本可以一次完成的项目分成了两次,招标周期由原来的20天增加到了一个多月,投标人一次完成的工作需要两次投标,且评审费用随之增加。
二是增加了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工作难度。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接触到报名信息,容易造成泄漏,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保密工作难度大。
三是通过资格后审可以实现“暗标”。与资格预审相反,资格审查中的另一种方式--“资格后审”,可以严密程序,充分保证投标人报名信息、数量、名称的保密,在评审阶段也可实现真正的“暗标”评审,使招投标在竞争程度、成本支出、评标质量、预防围标串标行为、廉政建设等优势充分显现。
将资格审查与电子招投标密切结合
在传统线下大量使用纸质标书评审时期,通过资格预审这种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评标时间长、工作量大、效率低、招投标社会成本高等问题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电子招标方式的全面推广运用,资格预审方式在招标实务中的作用也将发生显著的变化:
一方面由于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等情况在建设部门指定网站上可以明确的查到,对投标人的资信、报价打分电脑就可完成,评委只需对其他部分进行评审,使得评审时间可以极大的缩短。另一方面随着诚信体系的日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的同步公示,“资质、业绩造假”也没有了市场,资信不佳的企业中标的概率大大降低,中标后的履约风险也基本消除。
因此,基于电子化招投标技术的不断成熟进步、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可以将资格审查制度与电子化招投标密切结合起来,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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