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设计出炉 公共资源交易亟待厘清8大关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应立足于高效统一的服务供给”,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于2014年5月19日“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路在何方”大型专题报道中的基本观点之一。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也强调了“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
然而,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很多做法,都与刚刚发布的《方案》中的规定存在偏差。如何避免国家顶层设计在执行过程中走样?《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方案》,梳理出了目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亟待厘清的八大关系。
在《方案》出台之前,公共资源交易建立整合的对象大多是集中采购机构,不少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也有很多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被保留下来。到底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该不该并入平台?让我们来看一下《方案》中的相关表述。
《方案》并未要求将所有交易活动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而是要求“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强调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在办公场地方面,已经具备条件的集中采购机构也没有必要进场交易。因为《方案》已经明确“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办公场地的问题,甚至比以前更宽松了——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方案》要求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集中采购机构从事的是政府采购活动,而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未得到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授权,怎可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
根据《方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说白了,它的重要职能就是以服务为根本,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将各类信息在电子化平台上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方案》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还可以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因为《方案》要求“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方案》出台前,中央管理企业的采购并没有受到太多的约束,充其量就是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但《方案》出台后,中央管理企业的采购可能就很难再“任性”了,因为《方案》已经明确要求,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既然纳入到了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去采购,那其采购恐怕就得受到相关规则的约束了。
《方案》要求“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目前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都有完备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众所周知,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前并非是统一的一套法律进行规范,各类主体都有自己需要遵守的规则。比如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果不熟悉政府采购的要求,就难免出现违法评审,导致采购失败。因此,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共享专家信息并不是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否定,而是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信息共享,进而提供给其他交易主体使用。反之,财政部门也可以在资源共享的公共资源平台上的专家中选择熟悉政府采购要求的专家,将其归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供政府采购的交易主体使用。
《方案》要求统一规则体系,完善管理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有人肯定就会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与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冲突怎么办?因此,厘清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必要。
事实上,交易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根据《方案》,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时,有关部门还得“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去制定,不能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因此,根据《方案》的要求,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不得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即便是冲突了,政府采购的交易主体也不用担心,因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位阶更高,在有冲突的前提下,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即可。
目前不少省份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方案》出台后,很多人一定很关心,已经建立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是不是没有存在的价值,直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上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即可?答案是否定的。现有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可以作为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
《方案》已经明确,“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避免重复建设不该仅仅是针对“有形场所”的,“无形的电子化平台”也应避免重复建设,已有的成熟的电子化交易系统完全可以通过改进数据接口,与新建的或已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对接。
事实上,这也是《方案》的要求。《方案》已经明确,“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也就是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主要还是一个在整合的基础上完成的系统平台,而非推倒重来。
《方案》出台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越位行使了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当然也位列其中。《方案》出台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法定职能监管部门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方案》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体系”改变不了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
《方案》出台后,各法定职能监管部门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的交易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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