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圈地”凸显电子招投标平台监管缺位
已经存在十多年的电子招投标平台,算不上新鲜事物。然而,刚刚过去的2014年,却被业界普遍认作电子招投标行业发展“元年”。在这一年里,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一系列相关规范为依托,各地纷纷展开对招投标市场电子化的探索,各有侧重,规模空前。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市场,也正式登上了大舞台。
需要看到的是,新兴市场意味着活力,也同样意味着不完善。这一点,并不会以各地推进发展的积极性而转移,也不能因招投标行业发展的迫切性而被忽略。事实上,正是由于处于发展初期,现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具有广泛的价值。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政府的及时规范,也有着正本清源、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扑朔迷离”的招标过程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透露了一个案例,其发展过程十分耐人寻味。
2013年底,西南某省正式启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建设并向社会公开招标,有8家具备资格的软件信息公司参与了竞标。2014年初,招标结果公布,北京某公司以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次招标中,被同业认为是最有可能中标的江苏某公司,投标报价却高达880万元,甚至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该公司就已经开始了投标系统的建设工作。
抛开如此巨大的投标报价差距不谈,接下来的发展更加复杂。中标结果公布后,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的北京某公司提出了“在江苏某公司已经做好的系统上进行修改,以此完成招标系统搭建”的要求。被拒绝后,随即又要求中标公司主动放弃中标后的签约权利,而该要求又一次被中标公司拒绝。2014年,该省决定将原政务服务平台职责与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职责整合,设立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由新设立的“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中标的北京某公司发出《工作函》,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随后,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第二次平台系统招标,前文提到的江苏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280余万元。
从880万到70万再到280万,该平台系统的价格起伏之大令业界惊叹,也使得这套系统的成本价与市场价更加难以估算。两次招标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要求北京某公司在其他公司的系统上进行修改?在如此低的中标价格下,企业的盈利该如何实现?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对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行业的操作手法与“潜规则”做出更深刻的了解。
“暗度陈仓”与下游软件销售
有趣的是,该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如果从符合实际的角度来观察这套系统的成本,江苏某公司880万元的第一次报价,反而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
“70万元的价格,的确是相当低了,肯定是赔钱的,有可能连版权费都不够。而对软件提供方来说,在别人的系统上进行修改,比在自己原有技术基础上搭建新的平台系统,难度要高得多,成本也相应高得多。”该业内人士表示,在业界,北京某公司的行为是违反行业“潜规则”的,也因此被称为“搅局者”。因此,江苏某公司被迫在第二次招标中降价近600万元,而其第二次中标价格,严格估算起来,也是亏本的。
企业生存的基础是利润,这样明显的亏本中标,显得有些不合情理。一些专家表示,这是企业从长远考虑进行的市场推广策略。而该业内人士则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分析了这套操作手法背后的盈利模式。
“其实,一切都是为了其下游软件的销售。”他表示,不管是北京某公司还是江苏某公司,都有丰富的下游软件产品,比如造价软件等投标方所需要的终端。而承接了一省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就意味着掌握了该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的标准。掌握平台端口,就意味着其投标方终端软件是唯一能顺畅接入该省电子化平台的。绝大部分投标方为了减少麻烦,也会选择购买该省电子化平台承建商的下游软件,这实际上造成了该软件公司对某一省份的“垄断”。
“就我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国内各省、市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做公共开放端口,并免费协助各家软件企业产品接入其平台端口的,不是没有,而是很少。因此可以说‘山头林立’,一家投标方为了在全国各地参与竞标,往往要购买大量不同公司的同质化软件产品,而且还要年年更新,为此苦不堪言。”该业内人士说。
这样“低价圈地”的行为,对节约投标方成本无益,也对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不利,更与电子招投标事业的发展目标相违背。一位业内专家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无论投标方开出怎样的低价,只要中标,理论上都应该开发运营出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系统。但由于诞生不久,电子招投标平台标准还不成熟,有待探索,也因此确实存在着技术低端企业趁机钻空子,以低价扰乱市场、影响招标效率等行为。
“在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中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对政府监管的考验。”该专家表示,“遗憾的是,现行的法规条文,特别是相关领域的条例,在这方面仍是空白。”
“因此,这些企业的行为,对市场发展有害,却并不违法。地方政府纵然有心治理,却苦无依据。招标行为有最高限价,却没有最低限价,即使有,也对解决这样的问题帮助不大。”
“未来,也许能从反垄断、行业技术标准等领域进行规范,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该人士建议。
上一篇:对违反信息公开行为“下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