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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信息公开行为“下猛药”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15-08-12 17:03: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7月17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突出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要采取多项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并严厉惩治各种违规行为。

 
  一是要灌输法律规定。不仅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对采购信息的公开提出了具体规定。此时,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足以说明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对此,各地财政部门首先必须要组织广大财政财务及会计人员,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监督、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多渠道、多角度、强制性地灌输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相关人员遵守执行信息公开规定的自觉性。
 
  二是要否决采购结果。根据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必须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还要进行处罚。反过来说,任何未按规范程序公开信息的采购行为,就应当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应的采购结果就失去法律效力,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必须要向采购人等提出明确要求,并亮出明确的态度,即,任何采购当事人,都必须要严格遵守执行采购信息公开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接受、不保护任何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采购结果,相应的后果采购人等要自行负责。
 
  三是要拒付采购资金。采购信息,特别是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等,直接关系到潜在供应商的业务决策、关系到采购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等,对此,各地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必须充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凡没有按要求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采购事项,一旦被举报查实,财政部门必须要拒绝安排,更不得支付相应的采购资金。
 
  四是要追究相关责任。对没有依法依规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责任人,在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必须要敢于动用法律武器,严肃追究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或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决不姑息迁就,更不能搞下不为例,放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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