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质疑时效的这四大问题您搞懂了么
有人说,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和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之规定,招标文件的质疑时效的起算从发出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开始起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的质疑时效的起算从发出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开始起算。这种算法当然也是错误的。
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未必是供应商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比如,供应商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文件的第一天就去领取了采购文件,那起算时间能说是采购文件提供后“5个工作日”开始起算吗?
采购文件以公告方式发出,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的,其应知其权益受到算还之日应为其下载之日;采购文件由供应商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的,领取之日为其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在公告期限或是提供期限届满之前未下载或领取的,其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只能是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中提及的“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谈判文件提供期限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询价通知书中提供期限中提及的“3个工作日”,都是一个底线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跌破这个底线,但是可以大大高于这个时限,比如说8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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