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质疑时效的这四大问题您搞懂了么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8-07-05 10:26: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一回事吗
有人说,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已经明确过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从这些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这个观点当然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期限是对采购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采购文件公告不等于采购公告。采购公告的期限是法定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招标文件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在采购公告中约定的。
对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法规只是提出最低限要求,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例如,在“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远程执法抽查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公开招标”公告中,就明确“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18-06-05”、“获取文件结束时间:2018-06-11”,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中,也会明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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