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质疑时效的这四大问题您搞懂了么
质疑时效的七个工作日究竟该从哪天起算?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当天是否计算在内?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质疑时效又当从哪一天计算?针对实践中对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性的诸多疑问,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问题一: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何确定
有人说,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中已经明确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从这些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这个观点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上述期限是对采购公告提出的期限要求,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未必是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也不尽相同。采购公告期限在法律上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施条例》中也只是规定了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底线--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值得一提的还有,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磋商文件发售期限的底线为,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此时如果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一致,那就是大于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的。
因此,采购公告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从法律的规定上首先就是不能划等号的。
那么在采购实践中,采购公告期限、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以及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时长方面有无差异呢?调查发现,多数采购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和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时长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少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很多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仅有4个工作日,短于招标公告的法定期限,应予纠正。而在有的采购中,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是长于招标公告期限的,例如,在外交部某不干胶贴纸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就做了这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5月30日09:00至2018年06月15日16:30”。
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底线。实践中,很多通过网络下载的采购文件,在提供期间均是挂在网上公开的,提供期间也就成为了公告期间。为了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及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做好衔接,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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