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财务测算之无形资产和摊销问题
作者简介:
吕杰峰 北京高燊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PPP模式下,以BOT方式运作的项目建设投资资产属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及PPP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建设投资资产属性进行一些深入分析。同时对财务测算中对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上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顺序、税前补亏等概念进行一些探讨。
1.PPP模式下BOT运作方式的项目建设投资资产属性分析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其中BOT模式是最为常见的运作方式。在BOT模式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那么,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是什么,建设投资具体应该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1)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上述定义专业术语较多,较难理解。对PPP项目来说,只用关注第1)条即可,就是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最典型和普遍的类型就是债券,在下面的讨论中,可以把金融资产视为债券,会比较容易理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上述定义同样专业术语较多。无形资产最为常见的是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条件是: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的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根据不同情况,BOT模式下的建设投资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混合形式,均有可能。
金融资产具有强制性,即上述准则所称“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在BOT模式下,项目建设完成后,如果政府方对收益进行保底,那么就相当于项目公司购买了一种“债券”,有期初现金流流出和未来一系列确定的现金流入,这就实质上等同于一种金融资产,因此可以计入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项中列示,
BOT模式下,涉及到的资产是特许经营权。所谓特许经营权,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的一种特许经营的权利,同时允许投资企业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或者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数额的补偿,用于投资企业收回成本并获取投资收益。
在实际工作中,PPP模式下,BOT运作方式的PPP项目,常见的回报机制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
根据财办金[2017]92号文: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不得入库。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的BOT项目,其付费需要与绩效考核挂钩,因此项目公司收费金额是不固定的,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对于使用者付费方式的PPP项目来说,费用收取的多少取决于项目处理的数量,而项目处理数量的多少随着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项目公司的收费金额同样是不固定的,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此外,对PPP项目来说,国家各部门三令五申不得承诺收益保底,因此固定收益的条件很难具备,但对于某些特殊的项目,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用政府按最低保底用水量和固定的价格支付给项目公司,超过最低保底用水量部分,采用市场化收费,这种情形下,可以分为固定和变动两部分,固定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了一项无条件向政府收取现金的权利,且金额确定,应按照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进行账务处理;变动部分因其收费金额无法确定,应按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对中国交建、四川路桥、东方园林等拥有BOT项目的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也可发现,其BOT项目下的特许经营权大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2.如何理解摊销是一种偿债现金来源
对于BOT模式运作的PPP项目来说,从上面分析可知,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是最合理和最普遍的。那么计入无形资产后,其摊销的处理是值得探讨的。
折旧对应于固定资产,摊销对应于无形资产,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在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和摊销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在PPP财务测算时,在成本估算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和项目现金流量表中,均涉及到摊销的计取问题。在项目还本付息过程中,摊销是一种偿债现金来源。
摊销的本质是什么?从会计上看,摊销和付现的经营成本等构成总成本费用,但和经营成本不同,摊销却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出。怎么理解这一点呢?
如下面例子所示:
假设无形资产购买时花了100万元,每年摊销40万元。每年公司的销售收入是200万元,假设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其他原材料、工资福利等的经营成本开销和所得税,公司的净利润就是200万元减去4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即200-40=160万元。
从收入的角度看,公司有200万元的现金流入,可以用这200万元去偿还贷款。从利润的角度看,公司净利润为160万元,这160万元可以直接用以偿债,但公司年底实际的现金有200万元,也就是说净利润160万元和摊销40万元均可以用来偿债。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摊销不属于利润,但可以作为偿债资金。也就是说摊销一种费用,但并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出,其实质是收入的一部分,只是付现的费用需要支持现金,摊销不需要(可以理解成建设期已经支出了现金),把它算作费用,但却没有实际支出,那么在公司内就是一笔现金,可以用以偿债。
3.如何理解项目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及税前补亏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顺序如下:(1)弥补亏损,但不得超过规定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
从上面的利润分配顺序可以看出,企业税前利润(利润总额)的分配顺序首先是弥补亏损,然后才是缴纳所得税,再次是弥补在税前利润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这里涉及到一个税前补亏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几个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以及补亏年限5年容易混淆,为简便解释,参考下面例子:
某项目的利润表如下表所示:
项目第一年利润总额为-15万元,即亏损1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即利润总额)去弥补,但不得超过5年。弥补的结果是这5年(第2到第6年)项目没有利润,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均为零。到了第7年,尽管第1年的亏损还有5万元没有弥补,但已经弥补了5年,不能再往下年度结转了,因此第7年视为项目开始获利年度。假设所得税率为25%,那么第7年应纳税2×25%=0.5万元,纳税后净利润未2-0.5=1.5万元。项目应当用1.5万元的税后利润去弥补第1年的亏损,弥补后第1年亏损还剩5-1.5=3.5万元,然后再用第8年及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去弥补直到完全弥补完。
补亏年限5年的原理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有效期原理类似,五年一个滚动周期,如果五年内所考科目全部通过,则可以取得证书。否则,不管过了几个科目,从第六年开始,以前通过的科目全部作废,需要重新开始考试。
另外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规定:(1)项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利润分配顺序,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项目公司。也就是说税前补亏是强制性要求,不能违背。(2)项目公司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也就是说不是公司认为亏损多少就是多少的,需要税务部门核实调整后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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