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内控建设须三方合力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8-03-26 12:05:39 来源: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的主要当事方即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流程的控制,分别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主要措施、保障措施四个层面对加强内部流程控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并且将制度建设作为实现加强内部流程控制主要目标之一,充分说明开展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工作不是一阵风,而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艰巨工作。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采购人:重点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要实施采购就一定要搞清楚采购需求,好的采购需求能够合理、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符合适用原则、非歧视原则,并能够切合市场实际。《采购需求管理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一是采购需求一定要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背景及实施必要性、市场可行性、供应商承办可行性、SWOT分析可行性(SW增长型战略,OT扭转型战略)、经济可行性、社会意义可行性、财务评价可行性、工程与技术可行性等方面加以规制,为采购需求提供基础依据。二是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价,其内容应当包括:一是方案总体评价,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成立。二是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针对一些重要技术参数、资质条件等进行把关,防止隐患和漏洞,形成采购需求文件。三是征求集中采购机构意见,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采购需求后,应当及时征求评审专家、供应商的意见,形成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需求审核意见提交采购人审慎修改。四是采购人领导审核把关,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的审核意见书,一方面,采购人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要签字把关,另一方面,采购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最终签字把关。
集采机构:重点建立采购程序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程序是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从一开始确定立项采购直至采购活动完全结束的完整的运作过程。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程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签订委托协议,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二是采购需求审核,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以此编制采购文件进行内部审核。三是专家论证程序,依法依规请专家论证审核采购文件。四是通过采购人单位签字盖章或专家论证的采购文件后,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并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采购文件。五是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在采购人纪检监督人员监督下到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是记录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开展情况。如实记录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并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根据评审记录,如实、完整地整理评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采购人确认。如公开招标未成功,采购人想转为非标方式采购的专家审核意见和采购人意见等。七是依法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将应备案的相关采购文件报监管部门。八是依法依规认真受理供应商的质疑。九是及时通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十是依法归档保存政府采购文件。特别注意,以上程序是环环相扣,不可逆操作。
监管部门:重点建立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以及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依法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并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授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项行政权利。财政部已经制订出《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湖南、河南、安徽等省制订有专门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其他地方尚没有出台,目前全国尚没有出台一个通行全国的政府采购变更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处于一种散乱状况。笔者以为,既然是法律授予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利,应该有一个统一、高效、科学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权利的失控。一个颁行全国的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将有助于增强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心,减少和防止腐败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变更采购方式的大数据综合利用,为创新驱动政府采购事业提供判断的依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变更采购方式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应包括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的变更理由(详见《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资料(单一来源方式)、公开招标供应商响应没有达到法定数和招标过程无质疑的情况说明、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出具无不合法的意见等。另一方面,是审核程序,一是审核过程,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先由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分别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二是对于申请理由合法、资料齐全的变更采购方式事项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下达《变更采购方式通知书》,由集中采购机构上变更公告;三是对于变更理由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下达《补充变更采购方式资料通知书》,告诉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重新递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对于无法定理由的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作出《不同意变更采购方式通知书》。另外,要制订变更采购方式的相关格式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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