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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采购人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作者: 发布于:2018-03-26 09:30:31 来源:易采通APP 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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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A:要看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是不是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果没有要求,是可以拒绝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上述条文明确,采购人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而不是供应商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Q:投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中有行政处罚,是否可以认定其无效投标?


  A:不能单方面认定,要看该供应商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中提到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如果在重大违法记录情形中,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投标无效,如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那么就不能以此组织供应商投标。相关法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Q:中标后厂家提出采购产品已经不生产了,供应商和采购人要求变更产品型号可以吗?


  A:不可以。如果没有采购物品可以不去投标,但既然投标了并中标了,就应当提供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物品。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Q:公司成立年限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A:不可以,企业经营年限的长短与履行合同无关,设定经营年限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Q:进口设备采购项目,进口论证过的专家,可以参加评标吗?


  A:不可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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