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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推动金融国企采购监管

作者:张泽明 发布于:2018-03-13 08:11:54 来源: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作为《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的“升级”版,与时俱进地对国有金融企业采购管理进行规范,宽严适度,放管结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推动简政放权,体现时代特色
 
  《暂行规定》在诸多方面贯彻简政放权的要求。
 
  一是取消了有关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报告、审核等环节。
 
  例如,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在实行公开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主管财政机关作书面报告”。
 
  取消了“因自身采购业务特点,确实需要对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和最低限额,以及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和决策程序等进行适当调整的,须在实施细则执行之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核”。
 
  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进行部分项目集中采购时,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并将其具体操作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和总行(总公司)备案”。改为“国有金融企业应对分支机构的集中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是对确定集中采购的限额进行权力下放。
 
  集中采购范围由209号文规定的100万以上的规定项目必须集中采购,变成如今的“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
 
  三是对评审委员会产生放松限制。
 
  209号文规定每次采购前,“须从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人员(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暂行规定》如今变为“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国有金融企业按程序自行选定”。
 
  四是融入充满时代感的最新采购理念。
 
  比如落实采购验收与需求管理的采购理念。《暂行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需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编制采购需求、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比如落实采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做到相互分离。”
 
  比如加入“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
 
  二、完善采购框架,明确采购定义
 
  从完善采购框架的角度,《暂行规定》将相关概念作出明确。比如,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集中采购相关的组织、制度建设,明确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决策机构的定位。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的概念内涵。
 
  209号文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暂行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的定义更加严密,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样一来,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等均包含在内。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的定义。即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样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纠纷可适用《合同法》铺平道路。
 
  同时在采购程序上,《暂行规定》明确认可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同时也明确了集中采购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对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暂行规定》也以政府采购程序为基本模型,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做出了相似的规定。
 
  三、提高采购规范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是规范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权限在企业总部,即“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是规范企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行为,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三是对评审专家库的建设要求更加贴近实际。
 
  209号文要求:“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成员库总人数一般须在30-50人之间,其中外部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须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现在《暂行规定》对此要求宽松实际了很多:“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企业,应合理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的评审专家库。”
 
  四是强调专家产生以随机抽取为主。
 
  《暂行规定》规范为: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国有金融企业按程序自行选定。
 
  五是明确企业可以使用代理机构。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力度。
 
  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人、中标内容及价格等基本要素。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应在同一渠道公开。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候选供应商、中选供应商、合同确定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基本要素。
 
  对国有金融企业的采购规范,始于财政部2001年的209号文。随着2002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十几年来,政府采购严格的采购程序、不断提升的采购规模与日益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都给社会大众留下了深刻印象。一句话,政府采购的范式得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
 
  随着中国加入GPA的日益临近,国有企业作为一个采购实体,其采购也将受到GPA规则的规范。而由于国有企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其采购一直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在此时刻出台《暂行规定》,不仅是要落实简政放权,将成熟的政府采购方式引入企业采购,提升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规范程度,同时也是给国有企业一个预热的机会,这样在GPA大潮涌来的时候,我们的金融国企踏浪遨游的能力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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