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下载招标文件供应商能质疑提供期限吗?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8-02-12 15:39:46 来源: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某机电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1月20日,集采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规定招标文件在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下载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24日(不足5个工作日)。
A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下载了招标文件。2017年12月5日,A公司向集采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认为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招标文件下载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集采机构收到质疑后,认为招标公告属于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A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下载了招标文件,也就是说A公司收到采购文件之日为2017年11月22日,质疑期截止日应为2017年12月1日。A公司2017年12月5日提出书面质疑时,已经超过了七个工作日的法定质疑期,属于无效质疑。因此,集采机构对A公司提出的质疑未予答复。
A公司准备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1.A公司下载招标文件超过七个工作日后还能提起质疑吗?
2.如果A公司不能提起质疑了,那发现招标文件下载期限不合法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毋庸置疑,案例中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符合5个工作日的法定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而本案例中集采机构规定的招标文件下载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24日,不足法定5个工作日的法定要求。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布招标公告的当天不能算在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集采机构2017年11月20日,发布了招标公告,规定招标文件下载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24日,不符合规定,依法应从11月21日起算。11月21日-24日显然只有4个工作日,不足5个工作日。
那既然集采机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法定时限不足,A公司能就此提起质疑吗?我们做分析。
A公司能提起质疑吗?--不能,两方面原因。
首先,质疑期限应从A公司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下载招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A公司11月22日下载招标文件,到12月5日提起质疑时,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所以提起的质疑属无效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提出质疑的时间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定质疑期是7个工作日,二是质疑期的起算时间是“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但本案不适用推定,因为A公司下载招标文件时,已经知道下载招标文件的期限,该期限是否侵害其权益,A公司是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就已经知道,不应当推定其“应知”,而应适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无需推定,其质疑期限是从A公司知道其权益受损害之日起算。
如果供应商在采购公告规定的下载期限结束后,才发现不能下载,从而损害其参加该项目采购的权益,则推定为在采购程序结束之日起算。并非所有对采购程序的质疑期限都是推定从采购程序结束之日起算,如果采购程序未结束前,供应商就知道了其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从其知道之日起算。
其次,A公司在下载招标文件的问题上,其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依法不应提出质疑。
质疑是法定的供应商的救济程序,只有供应商自己的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才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是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案关于招标文件下载期限的规定并没有损害A公司的任何权益,因为A公司已经在期限内下载了招标文件,没有因为期限的问题导致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A公司提出的所谓“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答复。其实,本案关于招标文件下载期限的违规设置,损害的是因此不能取得招标文件的其他供应商的权益,不是已经下载了招标文件的A公司的自己的权益。
对于采购文件下载期限不合法的事实,A公司如何处理妥当?--举报
上述分析可见,本案例中A公司提起质疑,并不是因为其权益受到了损害而采取救济维权,因此不符合供应商进行质疑的前提条件。但是,既然A公司不能就此事项提起质疑,那么其对于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合法的事实只能束手无策吗?当然不是,可以通过举报的途径来处理。
我们知道,并非供应商发现采购项目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通过质疑或投诉的途径来处理。处理质疑、答复质疑及处理投诉的前提是质疑投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走其他途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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