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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常犯的7种错误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7-29 11:42: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代理机构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市场主体,为了得到采购项目,搞好和采购人的关系,不得不投其所好。所以,代理机构很多违规违法操作都与采购人缺乏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有直接关系。”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对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如是表述。

 

  事实上,今年3月份出台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了对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空前强调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那么,采购人应如何落实好主体责任?在采购实践中应避免哪些错误?记者对今年以来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都是采购人违规违法的高发区。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好的采购需求能够合理、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符合适用原则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都对采购需求提出了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8号令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条款;有供应商注册资本金、指定品牌、地域限制等限制条款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对此,《政府采购法》第71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11条也作出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此前,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曾指出,中央单位贯彻落实《条例》,重点要落实五个主体责任,首先提到的就是采购需求。

 

  王绍双指出,采购需求明确、完整、合规是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采购人 作为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安全标准,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

 

  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某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近期处理的一个案件。该单位收到举报信,反映在某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 、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原来,中标人所投的是甲公司的A品牌设备方案,而采购人认为中标人对甲公司A品牌设备的报价不合理,在中标通知书已发出的情况下,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以专家意见为依据,同意中标人将甲公司A品牌产品更换为乙公司B品牌产品,更换比例超过60%。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0日后才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上述情况,依法作出了处理,要求采购人、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履行合同,并进行整改。

 

  该负责人认为,采购人未按照法定采购流程开展采购活动,在评标确定采购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中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签订日期超过了法定期限。

 

  《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号令第64 条也作出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可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此外,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为执行政府采购变更审批以及未按规定参与评标等都是采购人常见的错误,采购人在今后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要引起注意。(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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