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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实施,实务操作要做哪些调整?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8-01-04 10:01:54 来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两个月以来,各地严格依据最新规定对操作流程进行适应调整,如在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过程、采购结果的告知等环节作出跟进。但在执行87号令有关规定的过程中,一线人员对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仍有疑惑。在此,以2017年10月下旬笔者所在集采机构操作实施的的某空调采购项目为例,谈谈新旧规章更替实务操作中应作出的具体调整事项,并对一些87号令执行中疑惑进行探讨。
 
  采购文件编制的变化
 
  2017年10月,笔者所在集采机构受采购人某医院委托,对大型空调机组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委托书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工作由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共同负责。由于87号令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集采机构根据87号令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做了适应性修改。主要的修改的方面和内容如下:
 
  ①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因此在该项目的原招标文件中,不再将生产厂家授权书作为资格要求,而将其作为评审加分项,同时对评标细则进行修改。
 
  ②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的主体不再是评标委员会,而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因此将原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一分为二,分为资格条件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响应表审查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和集采机构。
 
  投标文件签收的变化
 
  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依据该规定,本市财政业务大平台,要求业务员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财政大平台上进行签收和确认。
 
  但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是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该做法没有问题;但目前很多项目都是电子投标,投标文件都在网上加密上传,仍然规定业务员签收实属多此一举。再有,法规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但已经过业务员签收,投标人要撤回还需要业务员点击同意才可以,这无疑又增加了投标人的时间成本。
 
  资格审查的变化
 
  投标人资格条件响应表审查的责任主体变更为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因此可以先由采购人审核并加盖公章,递交集采机构审核后确定资格条件响应合格的单位,递交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环节。
 
  评审过程的变化
 
  依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因此,实务中评审步骤需要分为以下四步:
 
  ①评标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响应审查;
 
  ②评标委员会计算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如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③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进行比较、评审、打分;
 
  ④评标委员会依据综合得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在此步骤,需比较同品牌不同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参加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注意: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纪检人员不能再进入评标现场了。因为87号令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中标结果通知的变化
 
  依据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87号令在此并未对中标结果的有关告知方式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对通过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告知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对评审得分与排序的告知,可以采取随中标公告发布媒体一同发布,或以书面、邮件方式告知投标人评审得分与名次排序。对于电话问询,由于难以辨别问询人的身份,应当不予以答复,告知其可以携带投标文件中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来集采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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