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划分标项,利大弊大?
作者:曹国强 发布于:2017-12-27 09:23:18 来源:
在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把完整的采购项目划分为若干标项实施采购,其目的主要是化解采购风险,推动采购项目实施进度。
对于以标项划分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均未提及,反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倒是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和标包划分有明确的规定。如“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地确定项目招标内容及标包规模,不得通过细分标包、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笔者认为,合理划分标项实施采购的“利”主要表现为:
2.对于供应商来说,可以增加自身优势明显的标项参与竞争的机会;
3.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也是有一些经济效益问题的考量。
那么,什么样的项目,通过怎么样的划分才算是合理划分标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1.采购项目规模
一般来说,采购规模较小的项目,不适合划分标项实施采购,毕竟,投标成本还是一个考虑因素的。如果采购规模较大,进行适当的标项划分,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时也是采购单位规范采购行为、优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的一种方式。
采购项目规模大的项目划分标项实施采购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格局。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增加竞争,同时也不至于经常出现流标、废标而增加采购成本、投标成本的情况。同理,如果采购规模不大而标项划分过小,那么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没有足够兴趣参与竞争,导致采购结果不尽人意的情况出现。
2.采购品目
如果采购项目的品目集中、单一,那自然不必赘述,但是一般的采购项目,其品目还是比较丰富的,应当考虑标项划分实施采购。
不同品目的货物,通常由不同的生产商生产,代理供应商也不同,因此,可以以采购品目作为划分不同标项的依据。
如某采购项目中有单体占比较重的品目,又有占比小但是数量多的品目,我们可以把数量少占比大的货物单独设立一个标项,把数量多功能类似的品目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标项。
同时,在划分标项的同时,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品目的用途、功能进行。如一批生命科学仪器,虽然可能由不同的生产厂家,但是其功能、使用方向接近,关联性很强,那么此类仪器就不适合再划分标项,应当按照批次进行采购为宜,尽量避免强行分拆。
3.采购项目的竞争程度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采购项目都是受市场欢迎的。虽然这不是一句话能说清楚,但是可以明确,采购项目的竞争程度受很多方面影响。采购项目的预算、市场的饱和度、技术指标的复杂程度等,都直接影响采购项目的竞争程度。
常规货物因为功能单一,技术成熟,用户使用过程中不需过接受更多的服务和指导,此类竞争是最激烈的;反之,一些专业设备、行业特殊货物,受制约因素多,竞争程度相对较小。当然,这对采购人的专业判断力、把握水平、协调能力是一种较高的考验。
通过标项划分实施政府采购有诸多好处,但不可否认,这样的模式下,还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一是采购人权利过大,可能导致采购过程暗生事端,类似权利寻租、主观武断、甚是采购人与供应商暗中勾结现象;二是,并不是所有划分标项实施采购对于化解采购风险,推动采购项目实施进度都是正面的、有效的。如果采购项目部分标项流标、废标,一样会拖后腿,影响采购项目的执行。
综上,对于以标项划分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应当持肯定态度。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应该本着合法合规、科学发展、就事论事的原则,客观的去判断、分析、决策采购项目应当采取的各种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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