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在开标前计算核心产品品牌数量吗?
作者:秦勇 倪剑龙 发布于:2017-12-21 08:22:23 来源:
能在开标前计算核心产品的品牌数量吗?
追问: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单独递交一份不密封的涉及拟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说明,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后期因同品牌投标不足三家而废标的问题,节省评标费。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投标人的核心产品品牌属于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单独递交不密封的文件,一方面容易泄密,另一方面执行上有障碍。比如某投标人在单独提交的文件上声明核心产品为A品牌,但投标文件中实为B品牌,投标文件才是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以单独不密封的文件来判定。同时,对于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有效投标人的认定,法律授权给了评委会,没有授权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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