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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评审专家常见的两类错误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7-27 13:45: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我国现有政府采购制度下,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加方,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将决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鉴于此,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常见的两类错误进行了梳理总结。


  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核义务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执行者,承担投标文件内容审核职责,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评审专家并未尽到审核的义务。


  例如,某社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医疗设备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在当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公布中标结果后,次日有供应商就成交供应商的资质提出了质疑,认为成交供应商无某产品的资质证明,属于无效谈判文件。代理机构调查后作出回复,认为A公司的质疑无效。因对回复不满,质疑供应商提出投诉,财政局经反复查看谈判文件中发现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中的产品与其提供的产品资质证明不相符。因此,财政局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细致,使得整个采购活动不得不重头再来。


  此外,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评委打分改动无签名、评审专家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审查不仔细也是专家常犯的错误。


  事实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49条对评审专家的义务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18号令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然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明知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等评审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


  某省在社会代理机构检查过程中就存在评审专家因评审不规范被通报除名的情况。该专家被指违反评审纪律,擅自离开评审现场2个半小时之久,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造成该项目三个子包全部废标。另两名专家则被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评审有明显的倾向行为。


  财政部18号令第77条早已对评审专家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在今年刚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75 条中又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中评审专家的问题是多方因素造成,要彻底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加大评审专家培训,提升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制度。


  此前,在财政部举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例》培训班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就曾表示,为督促专家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财政部门将完善对专家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建立违法专家“黑名单”制度和专家评审活动记录反馈机制,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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