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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评价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11-22 08:10:50 来源: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实践中都存在着“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为此财政部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增强实践中规范严格履约的意识。而在最新实施的财政部87号令第55条中,也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列为了评审因素设定时的考虑因素,这是原先18号令中所没有的。那么,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要如何对投标人进行履约能力评价?这是值得业界思考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政府采购一线工作经验,笔者以为履约能力应该包括技术和商务两个层面。其中技术层面包括技术和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等;而商务方面则必须包括对以往合同、银行信誉、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检查。
一般来讲,评标委员会要想选择最佳的中标人,单单考察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还不行,还必须同时考察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仅仅是合同对方在法律层面享有的一种缔约资格,只有同时具备履约的物质能力,履约才有保障。履约能力是合同主体履行合同的物资条件和诚信度的统一。
与没有履约能力的对方订立合同,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无法做到合同的全面、顺利地履行,采购人很难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甚至遭受损失。从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实务来看,因履约能力问题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延迟的,占合同纠纷的主要部分。
因此,评标委员会在选择合同对方时,必须注意考评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否则采购的标的物就像建立在空中的楼阁一样不可靠,实现“物有所值”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检查投标人财务状况
      有人认为,《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规定作为资格条件的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明确将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因此,在目前没有废止财库【2007】2号的前提下,不应对投标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检查。是这样的吗?
笔者认为,财产情况是关系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不要因为10年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束缚采购人的权利。而且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看,笔者认为应该遵从《条例》新规定,允许对投标人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另外,投标人提没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与其本身的财产情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检查投标人财产情况
    ①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该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占“投标人财务履约能力”权重的15%。计算公式:净资产收益率(100%)=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②资产负债率:指企业一定时期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主要考核企业负债水平及交易偿债风险程度。该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占“投标人财务履约能力”权重的20%。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年末数÷资产总额年末数。
    ③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同流动负债的比率,是从现金流动角度来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该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占“投标人财务履约能力”权重的15%。计算公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合计年末数。
④总资产报酬率: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利润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表示企业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该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占“投标人财务履约能力”权重的15%。计算公式:总资产报酬率(100%)=利润总额年末数÷平均资产总额。
    ⑤速动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该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占“投标人财务履约能力”权重的15%。计算公式: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年末数,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年末数-存货年末数。
    ⑥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指企业本年营业(销售)收入增长额同上年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表示与上年相比,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该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占“投标人财务履约能力”权重的20%。计算公式:营业(销售)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对其履约能力作出正确分析判断。
 
检查投标人以往合同履行
    检查投标人以往的合同情况,就是经常碰到的所谓“业绩”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投标人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根据,对于原料、辅料、燃料、材料来说,投标人往往是相对固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评判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对工程、货物、服务等大宗临时交易合同,评标委员会也可以通过察看对方以往履行合同的情况对其履约能力做出判断。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媒体查询投标人的社会影响,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供货不及时、缺乏诚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投标人,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要尤为注意。
 
检查投标人生产设备设施
    检查投标人的生产设备、设施的规模能否满足合同的需要,也就是平常所讲的生产能力。这一点,对于评标委员会向生产型投标人进行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最为重要。如果投标人的生产设备不适应合同的需要,那么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和工程,在质量、数量、期限方面,一定会受其设备、设施状况的限制。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结果只能是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使采购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类似情况多见于工程采购项目中,一些根本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队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后,工期一拖再拖,工程质量一降再降,采购人往往既无法解除合同,又难于追究违约责任,只能自认倒霉。所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当认真根据招标文件来考评投标人的生产条件,并对其是否具备完成合同的能力做出判断。
 
检查投标人技术和工艺标准
    技术和工艺能否满足采购需要,实际是一个技术标准。技术和工艺也是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对一些高精尖产品、质量要求高的产品和关系民生健康的产品,投标人采用的技术和工艺达不达标显得尤为重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货物或者工程类采购项目时,应当细致地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考评投标人的生产技术、工艺能力等,让真正有了金钢钻的人来干这项瓷器活。
 
检查投标人资金信用
    资金和融资能力关系到投标人的经营能力,具体体现就是银行存款和银行对投标人的资信证明,如银行出具的“AAA”、“AA”等级证书。由于政府采购是在交货时给付价金,因此在一些大宗货物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中,需要投标人预先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投标人没有相应的资金,也没有相应的融资能力,比如银行给予的评价是低等的,则表明其融资能力很差,合同的履行势必遇到困难。
 
检查投标人生产经营管理
     检查投标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需要从人员素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操作规程混乱、管理制度松散,则评标委员会不要选择这样的投标人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方,因为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其履行合同的水平和能力。
评标委员会在选择货物和工程类中标人时,应参照上述各项考核评价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以便从中选择最佳者作为中标人,这对于规避政府采购风险、实现物有所值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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