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常出现的问题(四)
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易犯的3个错误
招标文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具有告知性和要求性的书面材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谨,决定了招标工作质量的好坏,同时也是社会代理机构业务水平最直接的体现。近期,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常出现的3个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梳理。
采购文件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款
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近日经手的一个投诉案例:在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个医疗设备采购中,招标文件的许多条款前都加了“*”,但并没有标明是实质性条款,供应商也没有进行询问。在评标过程中,某供应商产品质优价廉,仍被判作了无效投标文件。该供应商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答复称,该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提供厂家授权,这属于加“*”条款,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该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次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在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确没有实质性条款的字眼,只是在许多条款前都加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代理机构如此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的规定,给部分供应商带来了损失。因此,代理机构不仅被责令就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还遭到了经济处罚。
18号令第18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售价过高
采购文件的不公平售价引起了很多供应商的不满,曾有供应商反映买过售价5000元的招标文件。
以上情况绝非个例,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一幢大型建筑的招标文件售价高达万元也不稀奇。
事实上,18号令第23条已经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采购文件无废标条款
18号令第18条第8款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等内容。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通用条款中所列明的废标情形,不特别说明也应废标,但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还是应该在文件显著位置明示废标条款,这不仅是代理机构专业性的体现,也是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严肃性的要求。
对此,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分析,出现以上问题,可能是由于准入门槛降低,客观导致代理机构队伍参差不齐,加之部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以及缺乏信用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导致。因此,建议加大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同时,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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