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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常见问题(二)

社会代理机构评审环节中易犯3类错误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7-24 18:14: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3月开始,财政部启动对全国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要求8月底完成全部检查工作。现在,各省检查工作接近尾声,近日,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透露,此次检查中,该省查出涉及代理机构主体责任的问题占全部问题的近70%。记者对部分省市代理机构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发现,政府采购评审环节是代理机构问题多发区之一,问题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评分标准要求设置不合规、开评标记录不完整等。


  未回避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45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某省就曾有一个基建工程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因没有回避评审专家,导致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据了解,该项目原本共有1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在技术标评审期间,发现一家投标公司(下称B公司)的企业技术负责人竟是这次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有关监督人员立即中止了这次评标活动。当时已经有11家投标供应商因技术不响应而废标,5家投标供应商技术标响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了该工程项目此次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并要求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事实上,18号令第68条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未从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18号令第4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在代理机构检查过程中,代理机构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而重新招标的案例屡见不鲜,某供应商就其质疑事项未得到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的正面答复,将其投诉。后经财政部门审查,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已经作出答复,但在投诉处理中发现,被投诉人未依法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因此,财政部门决定,被投诉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该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另行处罚。


  评分标准要素中价格权值设置违规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仪器设备组织公开招标。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满分为100分,仪器的价格分值为45分。采购公告发出半个月后,采购人代表便向代理机构提出,减少价格权值分。经协商,价格权值由先前的45分修改为20分。中标公告发布后,有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此次采购的价格权值设置不符合规定。质疑答复不满,该公司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事实上,18号令第52条已经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代理机构评分要素设置违规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评分标准不具体、未保留每位评委的有效得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采购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等。


  此外,在评审过程中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如无评审专家抽取记录,无原始评标记录,未妥善保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都是代理机构易犯的错误。(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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