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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常见问题(一)

信息公告不规范的11种情形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7-24 18:10: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自我国取消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后,社会代理机构数量从1000多家急剧增长到3000多家,一方面激发了市场活力,增加了社会代理机构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零门槛”准入客观上使社会代理机构队伍良莠不齐,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文件编制不规范、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保证金收取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其中,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成为社会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的重灾区。《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今年以来,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公告发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第8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公告。该办法第16条还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事实上,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对信息公告工作不够重视,不发布公告或不按规定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采购公告对报名时间截止后可能存在的潜在供应商允许其获取采购文件这一事项不明确、中标公告未列评审小组名单等,或是擅自缩短公告时间等。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一家供应商向记者反映了他参与投标的遭遇:某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项目,有7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而最终仅有3家符合投标要求,其余4家供应商被告之因未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而错失投标资格。事实上,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需携带原件,代理机构的解释称,招标公告明确提出,供应商投标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说明组织该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非常不专业,开标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准,不能以招标公告已做出要求判定我们投标无效。”该供应商认为。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产生质疑、投诉的案例还有不少。19号令第16条做出明确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对此,社会代理机构必须引起重视。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绝大部分的项目均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中标公告,但我们发现部分项目未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当地社会代理机构检查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法》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对在确定中标人后何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却未明确,18号令在这方面进行完善,要求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布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明确了中标通知书的时限要求,社会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


  此外,中标和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未按规定期限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终止采购活动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未按规定发布中标和成交公告等,也是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方面存在的较为常见的问题。(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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