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分散采购关进内控的笼子?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7-11-09 15:54:09 来源:
从财政部发布的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数据看,在全国超过3万亿元的政府采购体量中,分散采购规模为8510.8亿元,占到27.4%,较上年增长了6.7个百分点,这主要是一些地方落实简政放权改革要求,持续调整和减少集中采购目录的结果。然而,与分散采购规模增长不相协调的是,分散采购中的诸多“任性”行为正越来越受到社会诟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整体声誉。在此,我们就说说分散采购的一些“任性”清单,并提出解决对策,同时也分享一些地方在规范分散采购方面的良好做法,希望对实践中推动分散采购的规范发展有所帮助。
分散采购“任性”清单
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随心所欲”
某采购单位A就一道路清扫服务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发布后,有多家供应商提出异议,质疑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未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而且对业绩标准和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也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面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竟然答复道:“这是我们自己采购的项目,我们有权自主决定,你可以投,也可以不投。”
代理机构项目组织“胡作非为”
某采购代理机构A组织实施采购单位B的信息网络升级服务项目。为了让采购人满意,确保其中意的供应商C中标,竟然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满足3家为由,拒绝向其他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并宣称“即使买了标书,也不可能中标”。
供应商参与政采“肆意妄为”
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3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3家单位报价分别为A公司0元,B公司188万元,C公司192万元。最终,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本项目因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
专家项目评审“恣意妄行”
评审专家B参加某实验室设备项目公开招标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现场签署同意了该项目的评审报告。中标结果公告第2天,该评审专家私下联系、串通其他评审专家,以主观评审打分有误为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企图推翻原评审结论,改变中标结果。
采购人履约验收“形同虚设”
某高校的学生教材采购项目在履约验收时,因中标供应商A是该高校中意的供应商,因此整个验收过程基本属于走过场的行为,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逐项验收。结果供货后,学生开学领取教材时发现中标供应商所供应图书的版本,与本项目的招标要求完全不一致,而且部分教材还属于非法出版物或是残缺出版物。
分散采购“任性”原因
错误认识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所诟病的“天价采购”、“0元中标”等诸多怪像,造成社会上对政府采购普遍存在“重集中采购轻分散采购”的观念。而采购人也往往认为分散采购是自主采购而不是政府采购,可以随意任性而为之的错觉。正是由于这种错误认识,采购人认为分散采购项目可以随意编制采购需求,供应商认为分散采购可以随意参与投标报价,代理机构认为分散采购可以随意暗箱操作,评审专家认为分散采购可以随意篡改评审结果……
内控建设有待强化
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是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分散采购而言,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都容易心存侥幸,很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难以做到科学编制采购需求、严格把控采购程序、专业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实施履约验收,进而造成无法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导致分散采购项目无法得到合规有效的组织实施。
监管问责难以到位
分散采购,较之集中采购,赋予了采购人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也给政府采购监管留下了更多的风险隐患。
特别是自2014年8月3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社会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代理能力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而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问责措施却迟迟未颁布出台,导致不少社会代理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无条件地迎合采购人的好恶,有恃无恐地组织实施分散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规范建议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左膀右臂,具有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策性和数额巨大的特点,都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因此,规范分散采购工作,防止分散采购成为政府采购的任性“重灾区”,对于破解政府采购现实难题、规范政府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以及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转变错误观念 压实主体责任
因此,采购人应当纠正以往对分散采购的错误认识和任性行为,落实对分散采购的主体责任,必须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87号令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达到采购需求“根正”,实现采购结果“苗红”。
完善内控制度 实现相互制衡
加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更是规范分散采购活动的有力抓手和措施。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要求,对分散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各环节实行内控管理,抓住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实现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重点岗位的分设制衡,从严管理,全面控制,重点防控,促进分散采购规范高效。
健全问责机制 倒逼监督到位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建议财政部门尽快颁布出台分散采购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信息公告、评审过程、合同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将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照同等要求来实施监督管理,不得默许、纵容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活动的行为。
同时,要积极探索大数据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对分散采购检查的手段和方法,加大对分散采购的检查频次和问责力度,确保分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规有效。
小 结
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法定模式之一,必然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约束范畴.
因此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积极转变思维模式,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主动摒弃分散采购中的“任性”行为,依法、合规、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分散采购,在规范性上实现与集中采购“齐步走”,合力促进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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