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磋发布公告后能资格预审供应商吗?
作者:倪剑龙 发布于:2017-11-20 08:26:01 来源:
近段时间,业界学习讨论的热情和精力都集中于财政部最新颁布实施的87号令,这对于在实践中准确落实87号令营造了非常好的氛围。而笔者在此想借着业界这股学习热潮,探讨和梳理下有关竞争性磋商方面的问题,使一线采购人员在做好货物服务招投标的同时,也能很好地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等相关工作。
竞磋可否资格预审?--可以
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供应商的产生有三种方式,对于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和采购人与评审专家推荐产生的供应商,因本身对其资格能力有了一定了解,不需要也没必要再设资格预审的环节。
但是对于发布公告产生的,有可能会出现潜在供应商过多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并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那么这时,采购人是否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呢?笔者认为可以,有两方面的理由。
理由一:法不禁止则自由,为提升政府采购效率,采购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环节,避免出现参与供应商过多的情况,既节约社会资源,也可以排除不合格的供应商,避免在磋商环节出现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出现。
理由二:《政府采购法》中对此有授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的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竞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限是什么?--分PPP、非PPP两种情形
对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时限,在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来分析。
非PPP项目
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PPP项目
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六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竞磋发布公告后资格预审产生供应商的优点是什么?--两方面
可能有同行有疑问:财库〔2014〕214号文不是规定了其他的供应商产生方式吗?如随机抽取,为防止参与的供应商过多,随机抽取几家不就可以吗?或是采购人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不也能解决问题吗?有现存方法不用,为何非要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资格预审呢?
笔者认为,从采购人角度看,倾向于通过资格预审产生供应商基于两大原因:一是,一方面随机抽取无法体现择优原则,没有通过竞争择优产生的供应商更放心;另一方面关于供应商入库,有些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可能没有入库或来不及入库,导致竞争不充分或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二是推荐方式,对于不少项目来说,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可能都不在少数,所以采购人推荐容易造成不均衡竞争和不必要的争议。而这两个原因也反衬了发布公告后资格预审产生供应商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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