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采购”四对策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10-27 21:26:41 来源:
近年来,社会上对曾经寄予厚望的“阳光采购”不乏失望之声。有的批评政府采购仍然存在暗箱操作,只是更换了操作主体;有的批评政府采购是“变许多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如何巩固改革成果、有效防治腐败?有效地阻止权力集中腐败的转移?对此,笔者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并结合所在地实际,对政府采购部门中存在问题的要害和对策,谈点个人看法。
现行政府采购中存在四大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三是在于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以上三方面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衔制,互相弥补,可以说缺一不可。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还远还没有达到这个境界。
1、机构设置不规范,管采不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主管,这一点即有权力过于集中之嫌。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数额并不是铁板一块,按照单位编制和日常工作任务拨给的固定经费之外,一些临时性经费支出,都要向财政申请,这类申请给不给、给多少,财政部门有很大的制约力。因此,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愿意对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又出任采购主管部门,既然是主管,很难说不在管理中越位,把宏观管理变成具体指导甚至越俎代庖,而经费的大头在财政手里攥着的采购单位,岂能为一件区区之采购而因小失大。从这一点上看,采购者与管理者权力失衡,形不成制约。同时,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投标供货商准入资格核准,招投标会的时间安排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门对参与采购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制约力或影响力,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也都有一定的操纵力。由此可见,采购权力并没有实现分散制衡,而只是发生了转移,甚至是在转移中更加集中。而集中的权力,最便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还有一个问题,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在了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使设计上已然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因而十分容易滋生新的腐败。
2、关键环节运作不规范,监督缺位。有的在标书和评标办法制定中设置门槛。目前无论是标书还是评标办法,或评分标准,均出自项目负责人之手。由于制定的依据和把握的尺度没有严格的标准,项目负责人往往参照特定投标者产品服务的相关指标、规格和价格及水准等情况,定制一个评标标准,设置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任意提高或降低投标者的资质门槛,以排拆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有的评人情标,评审缺乏公正性。
3、自由裁量权设定不规范,监督管理无法进行。在政府采购招标中的信息发布、合理低价确定等,都有自主操作空间,而且自由裁量权太多太大,为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提供可能。同时监督管理无法进行,投诉举证困难。对政论采购的监督,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即政府参与采购各方的互相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这二种监督中,内部监督因为工作关联性很强,应当最容易发现问题和遏止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资金管理职能,应当是一个最为有力的资金监督部门,但财政部门如果担任主管部门,则很可能会直接参与一些采购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现象,使监督力量受到削弱。
4、教育管理不严,少数人员素质不高。政府采购工作是内涵极其丰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之政府采购工作的时间较短,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业务和政策还不够十分了解和掌握。加之,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内部管理,存在教育不力、少数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法纪意识淡薄、工作秩序混乱、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因而,很容易出问题。
要研究加强防治权力集中腐败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依靠政府采购来遏止公共支出腐败,目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应当解决好权力过于集中、有法不依和监督不力的问题,否则,政府采购真可能成为“许多人的小腐败变成少数人的大腐败”。怎样解决上述问题呢?
一是从完善体制入手,真正实行管采分离。要进一步改革机构设置,形成管理、执行、监督机构互不隶属、没有其他制约关系的分权格局,以使各个部门、机构地位平等,互相之间敢于开展监督,从而确保制约有力,监督到位,避免一权独大。彻底杜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的发生,
二是从制度入手,规范工作程序。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的严肃性,对有法不依等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要认真查处,不能因为没有后果而姑息迁就。具体到政府采购问题上,当前要突出强调程序的严肃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无论后果如何,都要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通过维护程序的严肃性,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三是从监督入手,形成监督合力。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政府采购发生腐败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纳税人的利益,广大群众作为纳税人,应当成为最认真的监督者。但监督作为一种有风险的劳动,不能总是动员群众义务奉献,而应当采用重金奖励等方式发动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同时,纪检监察、检察、建设、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是从教育入手,强化工作人员自律意识。凡是有权力部门和人员,都会遇到来自权力寻租者的各种诱惑。因此,要加强法规和纪律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定性,切实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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