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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这些雷区,一定要躲开!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08-22 15:05:58 来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投诉令一线操作人员和监管部门非常头疼,但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也是政府采购容错纠错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人员必须端正态度,正确看待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同时也要总结实践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然后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改进和优化,最大限度避免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那么,供应商通常会针对哪些问题提起质疑投诉呢?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都有哪些?下文作了梳理分析。
 
  供应商质疑投诉问题指向
 
  一、质疑投诉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投标能否最后中标,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样性,因此是质疑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是采购人存在一定倾向性或在标书制作过程中,因专业技术上的原因请供应商协助,从而在标书中植入了一些不易被察觉的倾向性参数。二是供应商无中生有,认为某些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想通过质疑给采购人施加压力,以谋求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修改为有利于自身的条款,使自身投标更加有利。
 
  二、质疑投诉资格条件
 
  很多采购项目为保障项目质量,都设置了一定的资质条件或对一些资质条件在评分时给予加分,但现在不少行业的资质管理不规范,缺乏全国统一的认证和发证机构,市场上资质证明文件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有的投标人借靠别人的资质或提供虚假资质条件证明材料谋取中标。评委在评标现场只能凭借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评审,短时间内难以辨别资格材料的真伪和有效性,但同行业内部往往清楚彼此之间的有关情况。
 
  三、质疑投诉符合性审查
 
  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即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是否为有效投标。对符合性检查没有统一的尺度,是否为实质性偏差有时难以界定。特别是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各有差异,在是否为实质性差异的判断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工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承诺等方面是否作为实质性条件也因采购需求不同而不同。有的实施期限较长的项目用升级、更新换代产品代替原中标产品,是属于正常履约还是变更需求?有时也难以作出判断。由于对符合性要求在理解和把握上存在偏差,往往因此出现质疑投诉。
 
  四、质疑投诉操作程序
 
  政府采购对操作程序要求很严,从信息公告开始,要经历保证金提交、投标、密封检查、开标唱标、评审、结果公告、签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诸多环节,每一环节都必须依法规范操作,稍有疏忽就会留下“后遗症”。如信息公告不合规、未按规定时间方式提交保证金、投标迟到、开评标不符合程序、密封不符合要求等,都可能成为诱发质疑投诉的因素。
 
  五、质疑投诉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政府采购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一定程度上直接左右着采购结果,因此也成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是认为专家评审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存在不公平现象。二是投标人因未中标而认为专家不够专业、评审不认真或未按规定要求评审等。三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自评认为应该中标,结果未中标,便质疑专家评审错误。
 
  六、质疑投诉高价中标
 
  一是高价中标。价格是招投标中的重要因素,高价中标很容易使低价投标者难于接受。未中标人容易怀疑评标中存在暗箱操作或带有倾向性。一些质量性能差异很大的货物采购容易出现高价中标,是质疑投诉的热点。
 
  二是低价中标。中标价低于成本。价格低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评审中占有很大的优势,合格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者在价格分值中得满分或往往直接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差距很大的最低报价者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容易引起质疑投诉。如一些软件开发项目,往往报价悬殊,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谋取中标,容易让人怀疑其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也是质疑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
 
  七、质疑投诉厂家授权
 
  一是设置授权屏障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些采购人要求提供产品销售授权证明或售后服务承诺证明等,凭授权证明参与投标有利有弊,在有利于保障货物或服务质量的同时,也限制了充分竞争,投标资格及投标价格被授权人控制,容易出现陪标串标等问题。不必要或过高的授权要求成为采购人设置屏障的一种合法手段,也是质疑投诉的热点。
 
  二是虚假和无效授权。政府采购范围广,涉及行业领域多,授权渠道复杂。评委对授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时难以评定。通过常规渠道取得授权的投标人,通过咨询授权人可以了解实际授权情况,未通过正常渠道取得授权或提供虚假授权的投标人中标的,就会成为质疑投诉对象。
 
  供应商质疑投诉原因剖析
 
  一、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与矛盾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市场逐渐成为一块大蛋糕。对一些行业来说,本身供应商数量就不多,能经常参加各地政府采购投标的就更少。
 
  有部分供应商本身在经营过程中就有矛盾,加上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竞争中,更加深了“积怨”,于是便通过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渠道进行明争暗斗,期望以此排挤对手,有的甚至通过找各种毛病“引导”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给对手以行政处罚而彻底击垮竞争对手。
 
  质疑人将企业间的恩怨与矛盾带到了政府采购中,利用质疑投诉的维权平台,进行相互报复。供应商之间人员流动频繁,相互知根知底,对利润大的业务更是竞争激烈,互相拆台是常事。
 
  二、采购人的倾向性
 
  部分采购人片面认为,这是我的钱,我爱买哪家的就买哪家的,爱买什么品牌就买什么品牌,因此采购文件在技术参数、需求设置上存在倾向性,甚至为某供应商、某产品量身定做,引起其他供应商的不满和质疑。
 
  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评标结果并非采购人的“意向对象”时,采购人因缺乏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定评审结果,便通过唆使其意向的供应商对采标结果进行质疑,并暗中对其提供各种支持,以达到推翻评标结果,使自己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三、采购文件缺乏规范性
 
  采购文件设置的门槛过高、特定条款太“高”、技术参数设置上具有倾向性或者采购文件不规范、不严谨是质疑投诉产生的较常见原因。如果采购文件制作中,采购代理机构一味服从采购人的“特别”需要,设置不合常理的门槛、特定条款,或者技术参数上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使采购文件的前提条件产生歧视性,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这时也较容易产生供应商质疑投诉。
 
  四、供应商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政府采购活动的增多,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明显增强。有的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时,动不动就威胁要起诉,要向纪检检查部门举报,要向媒体曝光等等,更有供应商在与采购中心进行交流沟通时,还偷偷录音。
 
  五、评标专家主观原因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于自身的原因,加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对采购项目不是按照正常的评标标准行使评标工作职责,因而产生的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使该项目潜伏着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隐患。
 
  六、供应商存在维权误区
 
  在采购实务中,不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都存在失衡心理,片面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质疑投诉,但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供应商没有中标,就会表现出一种求尊重、求发泄、求补偿心态。
 
  供应商以寻求最大利益为目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目的是获得成功。在大部分供应商看来,花费人力物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回报。如果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求胜心理认识不足,加之解释服务工作不周全,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就会使质疑投诉成为可能。因为供应商会利用采购代理机构在服务中确实存在的瑕疵为理由进行质疑投诉,这种以“生气”的形态产生质疑投诉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质疑投诉的机会将自己的怒气发泄出来,以求得心理平衡。
 
  七、认识理解存在偏差
 
  《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十多年,但由于各项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加上政府采购宣传不到位,一些供应商不完全了解政府采购的政策和程序,一旦不能中标,就免不了要提意见、发牢骚,总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并以一些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无关的事项进行质疑投诉。有些是对招标文件或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甚至是错误的理解,因此而引发对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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