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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竞谈采购流程步骤错位,这样优化更好,你怎么看?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7-08-13 20:35:37 来源: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有许多经验教训可供总结,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适应改革发展,应当适时就有关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亦是如此。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流程步骤错位,即一个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从成立谈判小组到出具谈判结果评审报告,最少需要4天(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采购项目,还需要最后报价,时间间隔会更长,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很难保证供应商不与谈判小组成员接触,很难保证谈判内容及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那么,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流程,该如何优化?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
 
  1.成立咨询小组
 
  当采购人遇到“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采购对象的特殊性,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时间或项目预算金额的”采购项目时,可以先成立咨询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作谈判文件时可先征求咨询小组的意见,使谈判文件更加科学、规范和合理,既没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且又能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2.制定谈判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的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邀请谈判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是通过发布公告,或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咨询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谈判小组不得少于5人。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5.谈判小组熟悉情况
 
  谈判小组推荐谈判小组组长,进行谈判分工。采购人代表对采购需求进行描述,对谈判重点进行罗列,在谈判小组中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意见。这个步骤十分重要,关系到“谈什么,怎么谈”。

  6.谈判小组初审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7.谈判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可采取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也可以与供应商集中谈判。
 
  在单一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8.报价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多轮报价。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9.推荐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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