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破解实践难题,87号令这4个"多"也是蛮拼的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7-08-10 14:51:58 来源:
   多措并举 促进有效竞争

  实践问题
 
  过去10多年,政府采购快速发展,伴之而来的“天价U盘”、“0元中标”等诸多怪像亦多发频发、愈演愈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难以实现有效竞争。采购实践中“助跑式”竞争和“搅局式”竞争,导致政府采购价格出现畸高畸低两极分化,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竞争,极大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新规直击
 
  新出台的87号令,直面社会诟病,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多项解决措施。一是通过补充细化了邀请招标方式下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随机抽取的方法(第十四条),赋予了采购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激活邀请招标以促进有效竞争。二是通过明令禁止厂家授权、规模限制(第十七条)等门槛条件,防止厂家控标和歧视排斥,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竞争。三是通过规范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参与竞争的处理方式和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的方法(第三十一条),推进不同品牌之间的有效竞争和相同品牌之间的有序竞争。四是通过明确列举投标人串通投标的6种情形(第三十七条),加大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遏制力度,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秩序。五是通过设置最高限价(第十二条)、优化价格分值的设定灵活性(第五十五条),提高异常低价认定的可操作性(第六十条),加大对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的审查力度,遏制价格畸高畸低的竞争乱象。
 
  多点发力 提升采购效率

  实践问题
 
  有效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共同的努力方向,更是政府采购领域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新出台的87号令注重效率优先,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程序,优化调整。
 
  新规直击
 
  一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增加项目属性选择的灵活性,便于采购人围绕采购需求特点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二是重新激活邀请招标方式(第十四条),赋予采购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使得邀请招标方式更加切合实际、灵活易用。三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考察答疑(第二十六条),增强组织考察答疑的机动性。四是明确公开招标不足3家的几种情形(第四十三条),与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便于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转为非招标方式采购。五是规定自行选定(第四十八条)和补足评审专家的处理方法(第四十九条),衔接此前出台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是界定重新评审4种情形(第六十四条),按照评标报告签署前后区分处理方法,规范评审程序。七是区分评审活动违法违规情形(第六十七条),因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违法违规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降低废标率。
 
  多管齐下 破解专家难题

  实践问题
 
  “专家不专”、“专家任性”、“专家不齐”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争议,饱受社会舆论诟病,是长期以来困扰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现实难题,更是影响政府采购质量不高的关键要素。
 
  新规直击
 
  新出台的87号令针对诸多专家问题提出优化解决方案,紧跟时代贴近实际。一是依法厘清评标委员会职责,剥离资格审查职能,注重对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审查、评价(第四十六条),发挥评审专家的专长。二是优化评审专家结构,将原18号令中难以把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调整为易于操作的“评审专家”(第四十七条),规避出现评审专家组成数量不合法的风险,利于采购人组建适合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三是增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选择的灵活性,将采购资金额度提高到1000万元以上(第四十七条),响应“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四是衔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赋予采购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解决评审专家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五是规范补足评标的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应对评标委员会出现的突发情况。六是强化评标委员会对诚信履约的审查力度(第六十条),纠正过往评审专家只注重专业技术评判的错误,聚焦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
 
  多策并用 实现监督制衡
 
  实践问题
 
  实践中的很多问题都与信息公开、内控管理不到位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开创性规定,而此次87号令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规定。
 
  新规直击
 
  87号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营造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竞争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一是强化源头和结果的内部控制,将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范围向前后延伸,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注重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第十条),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第十一条),强化依法履行合同(第七十三条),引进投标人和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第七十四条),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监督(第七十五条),强化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和组织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实现对采购项目重点环节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二是强化权责对等的监督制衡,通过最高限价的价格测算(第十二条)和社会公布(第十三条)、采购需求的完整明确(第十一条)和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资格审查的主体权利(第四十四条)和结果告知(第六十九条)、推荐供应商的自主权利(第十四条)和社会公布(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的确定权利(第六十八条)和得分排序告知(第六十九条),实现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强化采购内容的公正监督,通过明确招标文件内容(第二十条)、严格样品评审要求及标准(第二十二条)、规范澄清修改的内容及时限(第二十七条)、确定核心产品(第三十一条)等要求,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内容的公开公平公正。
 
  面对社会各界诟病的“质次价高”、“低价中标”等诸多乱象和现实问题,新出台的87号令遵照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的理念、务实的态度和改革的勇气直面社会关切问题,主动破解采购困局,大刀阔斧推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