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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个投诉案例你一定遇到过,如何避免?

作者:陈维余 发布于:2017-07-21 11:35:08 来源: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深入推进,投标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甚至诉讼也越来越多。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好投诉,这对政府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理性对待和妥善处理好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投诉问题,这是业内同行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命题。在此笔者就以6个由不同事由引发质疑投诉的案例来分别分析,看看会给我们实践中处理质疑投诉工作有哪些启示。
 
  一、推荐品牌不可行,依规处罚显公平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网上发布公告,就该单位采购一批电脑进行了公开招标。公告期间Q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为某一线品牌,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代理机构将指定品牌删除后,在主要技术参数上动了脑筋,将个别只有该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放入实质性响应要求中,将指定品牌修改为参考品牌,并将答疑文件发给所有投标公司。评标工作结束后,因中标品牌不在参考品牌之列,代理机构以参数不一致为由对中标候选人Z公司作废标处理。Z公司拒绝签署废标通知书,并就该代理公司指定品牌的问题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投诉。接到投诉后,采购中心约谈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称,本次招标文件中仅为参考品牌并未指定货物品牌的要求。
 
  案件分析: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10月1日即将实施的87号令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玩文字游戏列举参考品牌,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废标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无效投标的规定,显然采购代理机构判定Z公司废标的行为并无依据。
 
  案件处理: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启  示
 
  只要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等能满足和不低于推荐品牌的功能配置就行,而不能过分的追求品牌效应。
 
  二、跨省投标实不易,封标失误真泄气
 
  案例回放:
 
  某学校采购一批实验室教学仪器与设备,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时。河北省A公司因投标文件密封出现问题被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因此引发投标人不满,并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经调查了解,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要完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公章,而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缺少法定代表人印章,采购中心与A公司沟通并解释投标文件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最终A公司同意放弃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案件分析:
 
  针对“未按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是否接收”的问题,业界普遍认为,开标时间未到,可以让供应商重新按要求密封后再递交。来不及密封的也应该收取,再由主持人宣布按无效标处理。
 
  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此次87号令第四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但没有公证机构公证的规定了。因此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应当在开标时确定。然而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看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判无效标应当在评标环节,但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却是发生在开标时,此时评标还没有开始,投标文件也不是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的。因此具体操作是,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文件接收表中如实记录,报评标委员会审查。而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三条“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的规定,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就对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加以拒收。
 
  启  示
 
  对于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起源于早些年投标文件的提交是送达指定接收信箱,开标时统一打开。
 
  个人认为,招标人无需过分要求密封情况的重要性,特别是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今天,只是要投标人认为没有商业信息被泄露就可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只需简要表述密封、格式、签字、盖章、装订要求,不要搞文字游戏,只做一般性要求,而不是做强制性规定。
 
  与此同时,为这些设定适当的分值,投标人一般为了中标会尽力按要求去做。而如果出现格式等差异时扣分即可,没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否决投标人。商业竞争主要是靠实力说话,投标人参与越多越能扩大选择空间与范围,跨省投标,却仅因密封未按要求或者装订签章等问题就丧失投标资格,白白浪费了的物力、财力,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最终质量。
 
  三、网上报名真方便,不请自来好分辨
 
  案例回放
 
  某网络公司招标采购一批光缆,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因B公司未参加网上报名而拒收其提交的文件。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立即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经调查了解,B公司在报名截止前10分钟才仓促填写报名资料,错将本公司的名称填成C公司。采购中心依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说明与质疑人进行深入沟通,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一直表示不能理解。
 
  案件分析
 
  近年来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迅猛发展特别是网上报名的实行,有效的遏制围标串标的发生,但同时也给我们一些困扰,一是目前无任何法律条文规范和指导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遇到类似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查。二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时是否涉嫌违法(排斥潜在投标人)。
 
  启  示
 
  笔者认为,网络电子化招投标在全国已成燎原之势,国家相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与技术标准,建章立制指导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重复质疑同问题,举了新证再进行
 
  案例回放
 
  某县2011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共分7个标段,在开标现场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投标函报价中第一标段报价完全相同,后C投标单位开标现场就要求两公司以串标全部作废标处理,在评标中评标专家发现A公司投标函报价与清单报价一致, B公司投标函报价与清单报价不一致。只有投标函中的第一标段投标报价相同。无法认定有串标可能。 C投标单位在评标结束后就进行了书面投诉。后招标人组织了评标专家进行复议了解到两公司在我县同一打字社打投标函,由于打字社失误造成。收到答复后,C投标单位又向上级多单位同时进行了投诉。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件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规定了供应商及采购人处理质疑的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采购人的答复范围;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投诉的方式;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方式
 
  启  示
 
  对于投标人的重复质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要正面引导,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及时将情况理清说透,而不能采取消极对待或拖延,造成误会,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五、遇到投诉不可怕,接诉处理规范化
 
  案例回放
 
  县第二自来水厂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招标,第一次参与网上报名的单位有5家,5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其中有4家高于采购人采购最高控制价,只有B公司的投标报价略低于最高控制价。评委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为由判定本次招标失败。B公司不同意评委会意见,认为本公司报价低于最高控制价,应当中标,并以此为由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投诉质疑书,采购中心接到投诉质疑后,立即约谈采购人及B公司投标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向其宣传评标程序,质疑人不能理解且态度很强硬,称评标委员会及采购人废标属违法行为,如不让其中标,将大范围的投诉。约谈后,B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市招管办、书记信箱发信息,多次发帖、进行投诉,并带来报社记者,称要宣传报道此事。采购中心再次约见投诉人,媒体记者向其宣传政策法规。最终B公司及媒体记者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表示理解,随即撤回投诉。
 
  案件分析
 
  投诉是法律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做出的特别要求,采购中心做为政采活动的管理部门,理应给予保护与支持,但法律同时要求供应商应当依法提起投诉,不得胡搅蛮缠,对拒不听劝阻恶意投诉的行为,采购中心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启  示
 
  采购代理机构担心被投诉,常常私下化解矛盾,一旦供应商发现采购代理部门这一弱点,常常纠缠不清。因此,采购各方主体都应该理性面对质疑。不应畏惧质疑和投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赋予了供应商质疑的权利、投诉的权利,我们应当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质疑与投诉,及时化解矛盾与纠纷。
 
  六、规范采购严定位,确保工作不失位
 
  案例回放
 
  某县C单位承建县重点项目主体后,在配套服务项目采购中,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多次找政府采购中心领导,要求采取“外地询价”方式。理由是:该项目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承接某重大活动服务,工期紧,为保证工程的标志物一致性,申请“外地询价”采购。政府采购中心领导在接到来访后,向该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及使用条件,并严肃指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C单位负责人听了讲解后,后悔的说,“自己差点违法都不知道!”。
 
  政府采购中心领导立即向政府部门汇报当前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对策,几日后该县印发了《政府采购法宣传手册》。
 
  案件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六种招标方式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适用范围及方法,但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不能熟悉采购程序,往往连采购的几种形式都分不清。有些单位办事时效性差,采购计划性不强,常常要求采购程序缩短,其实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
 
  该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导的行为值得肯定,能及时发现当前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并且准工作要点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启  示
 
  加强宣传。努力让当事人了解支持政府采购。
 
  端正态度。态度决定成败,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抓好为采购各方主体行为,提供一流的采购服务,打造一流的政采平台。遇事要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提高效率。对采购各方主体提出的要求,合法合理的立即就办,只要符合规定的尽量支持,不能办理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规范采购严定位,确保工作不失位。
 
  结  语
 
  从招标投标的大环境来讲,作为我们从事专业招管工作的部门,应着眼长远,从培育公平交易的大市场角度出发,在规范操作的同时应创新工作方法,更新观念,把制约招标采购发展的条条框框打破,促进和改善政采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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