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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这么多问题,这4个对策措施要用起来!

作者:杨林萍 发布于:2017-07-17 18:54:49 来源:
   现存问题
 
  业务范围分散不聚焦
 
  我国法律将社会代理机构界定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私法人性质,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公司,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属于市场中介代理机构的范畴。我国法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没有具体列明,除官方代理机构强制代理的项目以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社会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政府采购是一项极具复杂性且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涉及货物、工程、服务三大领域的采购,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还要熟悉采购项目具体规定。以货物采购为例,经办人员除必须掌握操作规程,还要了解货物性能和各种技术参数以及性价比。如果是工程采购项目,对采购代理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了,而实践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些在上岗前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化培训,或是仅经过短期培训,这些人员并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货物、工程、服务相关领域的各项具体规定更是一知半解,很难高质量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违规争揽业务
 
  目前社会代理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而政府采购市场业务有限,导致代理机构争抢业务的局面出现。我国法律对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没有具体规定,选择空间非常大、随意性较强。为争揽业务,社会代理机构不惜违规向采购人支付相应的“回扣、红包”,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典型的“重关系、轻业务”。
 
  支付“回扣、红包”的费用从哪里来?社会代理机构肯定不会自己承担,只能转嫁到供应商身上。哪家供应商想中标,就要承担这笔不该承担的费用,之后社会代理机构通过“暗箱操作”,使承担费用的供应商中标。
 
  当然,供应商也不会自己承担,只会把这笔费用增添到报价上,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往往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中标了,这笔额外负担的费用就是所谓的“权力租金”。

  无原则迁就采购人
 
  对于社会代理机构而言,无论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代理业务,还是通过违规手段获得代理业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维系这种合作关系,对采购人的各种不合理要一味迁就。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是让采购人中意的供应商中标,不考虑质量好坏,不考虑价格高低,其本质就是社会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有天然的依附性。
 
  采购人“青睐”
 
  相较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更青睐于社会代理机构,因为后者比较“听话”,采购人容易操纵。为了生存,社会代理机构不敢不“听话”,不敢不“顺从”。而集采机构则不同,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不受采购人利益控制,不靠采购人照顾业务“生存”,并且还担负着监督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职责。所以个别采购人想方设法规避集中机构,找理由、找借口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达到“获利”目的。
 
  监督流于形式
 
  目前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还存在部分人员不熟悉采购业务,不了解采购程序,不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因此造成了以“外行监督内行”的情况,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此监督体制,产生的后果有两种,一是“乱监督、乱作为”,降低采购效率,形成“掣肘”;二是监督流于形式,无关痛痒,成为表演型的“走过场”。
 
  现实中第二种情况大量存在,由于监督不到位,采购代理机构一方面为采购人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为供应商提供谋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导致政府采购价格普遍偏高。因此,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迫在眉睫。只有改变这种监督体制,才能真正发挥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作用。
 
  解决对策
 
  严把入门关
 
  信用品德:政府采购的主体、客体范围广泛,内容复杂,采购活动又具有极强的政策性,要求采购代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复杂性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在招聘政府采购代理人员的过程中,首先要考察个人品德信用。品行端正是采购代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奉公守法、品德高尚的人,才能抵抗供应商的各种诱惑。对于曾经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还要考察有无有效投诉及投诉原因。
 
  耐心毅力:代理人员除品德信用良好以外,还要具备敬业精神,有毅力、有耐心,能够应对复杂情况,能够耐心和供应商谈判。其次还要考察聘用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聘用人员熟悉国家政策、国际与国内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市场知识、业务基础知识,还要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成本分析和价值分析能力,掌握采购项目的各种市场信息。达到以上条件的采购代理人员才能在业务上独当一面,胜任采购执行岗位,提高采购效率。
 
  三个措施:一是,曾经从事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执业道德、社会口碑、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比,从中择优选聘,这部分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应优先招聘;二是,引进法学专业人才,从各大院校的毕业生中择优录取,这些人员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国家政策与法律,可以高质量的处理询问和质疑,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三是,分别招聘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众多同类产品中快速而准确的选择出物美价廉的产品。
 
  加强业务培训
 
  对采购代理人员应进行系统的不间断的业务培训,目的在于使采购代理人员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高质量、高效率的提供服务。除了常识性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外,还要重视执行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培训,提升执行效果和沟通效果。
 
  培训应保持常态化,避免出现“一劳永逸”的现象,更不能“一次培训定终身”。应按照货物、工程、服务分类划分,分别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强化专业技术水平。引进考核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淘汰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督促采购代理人员提高业务技能。现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产品更新换代层出不穷,这就从客观上要求采购代理人员必须经常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专业化程度,练就“一双慧眼”,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完善追责机制
 
  ①终身责任追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处于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中间位置,天然的享有信息优势,极易产生“败德行为”、“共谋行为”,因此采购代理人员责任重大,影响着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率、甚至成败。对这些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明确责任分担,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建立起有效风险追责制度。对于所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全部登记造册,一旦发生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理层面,加大违法成本。采购代理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如果实施不规范行为对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所谓的“黑名单”措施,是指政府采购代理人员在从事采购业务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不良行为,被举报属实的或被投诉成功的,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记入“黑名单”,载入个人档案,调离工作岗位,终生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且这种不良行为要记入个人信用平台,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共同享有,包括银行、法院、工商、税务、公安、国土、房产等部门,都可以查询其不良行为记录,构建信用共享平台可以督促、警示采购代理人员规范采购代理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正、公平,《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主要是由于缺乏个人信息披露,使得回避制度形同虚设,毫无意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出回避的前提必须知道采购代理人员与某些特定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而实践中普通供应商根本无从了解采购代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更不清楚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无法提出有效的回避申请。因此有必要建立个人信息披露制度,公开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澄清利益关系。公开的时间是接受采购人委托之后,直至采购活动结束。公开的范围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毕业院校、工作经历。这些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以备供应商查询。建立个人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查明采购代理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人情干扰因素,可以有效避免产生不公与腐败的“暗箱操作”,促使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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