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物资采购,这16个常见问题要注意!
作者:张和华 发布于:2017-07-11 17:41:33 来源:
一、招投标准备
问题1:供应商未按照我院报名要求准备报名材料。
处理办法: ①供应商需按照“参标公司资质登记表”上内容准备相应的资质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其中设备配置清单(即“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需由使用科室主任签字并复印一份置于报名材料中,原件置于标书正本中。上述表格在大坪医院官网“医学装备招标公告”栏下载。
②产品授权书原则上要求至少为区域级代理(如重庆地区总代),代理授权时间为长期(至少1年)。
问题2: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疑似存在关联性。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处理办法:开标前,物资采购中心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关联性进行核查。如果情况属实,将退回供应商报名资料,并登记不良记录;情节严重者,将纳入医院供应商“黑名单”。
二、招投标现场
问题3:供应商未按院所统一发放信封封装《唱标一栏表》。
处理依据:采购文件第七章中规定“未按院所统一发放信封封装《唱标一栏表》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处理办法:若系首次参加我院投标,且信封密封完好,加盖公章的,征求其他供应商同意后,可以继续开标,但要对该公司登记一次不良记录。否则,应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4:投标人与标书中法人授权代表或法人不一致。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供应商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二)法人代表授权不符合要求的;(三)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处理办法:法人授权代表或法人参加现场投标时,必须携带身份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如评审现场,出现法人授权代表或法人与投标(谈判)文件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则中止评审并对参标公司进行不良记录处理。
问题5: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与市场行情价格差距较大。
处理依据:采购文件第五章规定“价格虚高:院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目前国内同类同档次产品进行考察与市场调查,如发现设备投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投标方进行相关处罚。设备采购后,医院将以新产品方式引进配套耗材,并对耗材价格进行市场调查,若发现耗材成交价虚高,将对投标方进行相应处罚。”
处理办法:供应商无正当理由的,则登记一次不良记录。
问题6: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报价均超采购预算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分析原因;一般情况下视为需求部门(单位)不能支付,应当予以废标(终止采购)。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供应商报价客观合理的,可以继续评审,并出具评标(审)报告。
部分供应商报价超采购预算的,应当继续进行评审。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未超采购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超采购预算的,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同一需求部门(单位)同一经费来源的同类物资,部分产品单价或者金额超采购预算,但中标(成交)总金额末超采购预算的,不视为需求部门(单位)不能支付。”
处理办法:
①部分供应商报价超采购预算的,应当继续进行评审。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未超采购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超采购预算的,报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②供应商报价均超采购预算的,应当予以废标(终止采购)。
③同一需求部门(单位)同一经费来源的同类物资,部分产品单价或者金额超采购预算,但中标(成交)总金额末超采购预算的,不视为需求部门(单位)不能支付。
问题7: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密封、签署、盖章等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采购文件第五章。
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但其他方面符合要求,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①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供应商名称且得到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现场认可的;
②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③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授权代表有效签字的;
④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的(如唱标一览表中的国别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信息必须与签字确认表中的信不一致,未交投标保证金,未满足对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要求等),视为无效投标处理,若导致流标且3次以上(含)的,则禁止该供应商在1年内参与院所项目的投标。
问题8: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金额出现错误。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的,不需要投标供应商澄清,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处理办法:
①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②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问题9: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存在涉嫌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采购文件第五章。
处理办法:评审专家立即终止对该项目的评审,并于招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半数以上成员认为投标供应商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等违规情况,评标委员会对串标供应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并将该供应商纳入院所供应商“黑名单”。串标的投标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院所招投标;若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10: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处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问题11: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情形。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处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投标(报价)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成爽)候选供应商:(一)该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高于全体有效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二)该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不合价格因素)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一定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具体规定,且第一项所列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项所列比例不得高于30%。
问题12:评审专家对技术、商务(不含价格)评分出现较大差异。
处理依据:《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理办法: 评审委员会成员技术、商务(不舍价格因素)最终评分偏离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20%的,该成员的评分将被剔除,以其他评委的评分均值计算,作为该成员的评分计入总分值;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均超出±20%时,直接以全体成员评分均值计算,不再剔除。
三、招投标结束
问题13:物资采购中心再次对同类同档次产品进行考察与市场调查后,发现预中标方设备(耗材、试剂)投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处理依据:采购文件第五章。
处理办法:采购方将取消其预中标方的中标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关处罚。设备采购后,医院将以新产品方式引进配套耗材,并对耗材价格进行市场调查,若发现耗材成交价虚高,将对投标方进行相应处罚。
问题14:预中标方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评审结果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文件第五章。
处理办法: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审排序结果依次确定其他预投标人为中标人。供应商若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问题15: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处理办法:
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资格的供应商,经查实后,将其纳入院所供应商“黑名单”,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院所的投标。
②质疑答复期间,被质疑方所投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所述要求存在偏离,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即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其纳入供应商“黑名单”,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院所的投标。
问题16: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质疑的内容和时限进行质疑。
处理依据:依据《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条,采购文件第五章。
处理办法:
①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未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提出质疑的;
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质疑提出超过质疑期限的;
质疑书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②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投标人补充材料。投标人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③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采购方应当驳回质疑:
无具体的质疑事项,或者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质疑内容涉及评审工作细节、其他供应商投标资料等保密事项且无法提供信息的合法来源的。
质疑已经处理并明确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有效证据的。
(作者简介: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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