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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有哪些质疑投诉误区?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07-03 11:00:40 来源:
   “我没有的资质不能写进招标文件”
 
  某省采购中心为某厅采购一批防疫设备,该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设备,并明确要求国内供应商要有国内总代的授权资质。据了解,当时能生产这种设备的只有欧美少数几个国家,而在国内具有产品总代资质的只有四五家。A公司是一家设备批发代理商,但不是国内总代,遂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对于A公司的质疑,因采购中心并没有看到不能要求或不允许提出这种招标要约的法律条文,遂以“事实依据不足”为由驳回质疑。
 
  A公司遂向某行政部门告状,称采购中心暗箱操作,本来国内可以买到的设备,非要购买进口货,并称“采购人单位预算花不出去,本来1000万元可以办到的事,非要花2000万元”等。
 
  该行政部门看了这封长达数千字的“告状信”,不明事由,立马向采购中心下达“项目暂停通知”,召开了有纪检监察、参与进口采购论证的评标专家、监管部门、采购中心、采购人及质疑供应商参加的质疑论证会。在质疑论证会上,采购人、采购中心对“告状信”的内容都惊诧不已。经过一番论证,纪委代表认清了事情原委,认为这属于政采业务正常处理范畴,便将这一问题的处理权交给了采购中心,同时告诫A公司不可以无凭无据乱举报。
 
  “采购人作出的承诺要兑现”
 
  很多情况下,一些供应商为谋得一份政府采购合同,总是不遗余力地与采购人“沟通”,认为做投标文件只需采用采购人的意见便可“无往而不胜”。如某供应商跟踪某部门锅炉改造项目已经有数月时间,开标前一天,还曾得到采购人代表信誓旦旦的态度:“中标人非你莫属。”这使得该供应商信心满满。然而采购结果公示后,该供应商名落孙山,于是跑到采购中心递上质疑书,质疑书上云:采购人说该项目一定是本公司中标,但现在的结果并不是本公司中标,我要状告采购人说话不算数!采购中心收到质疑书后啼笑皆非,告诉该供应商,这样的质疑不能受理,因为法律规定,质疑只能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现行法律条文没有允许可以对采购人所谓标前承诺进行质疑的规定。像这种既不懂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又没有事实依据证据、胡乱使用质疑权的情况,也属于恶意质疑的范畴。笔者以为,该供应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采购人的不法行径。
 
  “B供应商的谈判时间比我长”
 
  某采购中心为某部门房屋装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共4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B供应商谈判时间较A供应商长了几分钟,最后B供应商成交。
 
  采购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以B供应商谈判时间长为由提起质疑。由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还有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都没有规定或要求供应商的谈判时间必须一致,当然也没有禁止供应商就此问题进行质疑。采购中心按照“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耐心地向其解释,最终说服了A供应商。笔者认为,对于如何让供应商知晓质疑权的合法合理使用,还需要督促供应商去理解法律的本义和原理,不然其质疑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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