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进口采购“倍儿爽”,简政放权成效显!
作者:曹国强 发布于:2017-06-07 17:05:37 来源:
2016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随后,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更是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此,以科研单位进口仪器设备采购为例,分析见证新政落地近半年的成效。
跑赢时间--审批制改备案制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科研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一审驳回、二审驳回、三审再校对”,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来说,以往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审批过程是一种无法言语的“伤”,每一步都走的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审批制下,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必须经历预算编制、专家论证、采购申请、逐级报批等流程,这个流程少则3个月,长则半年甚至更久,苦不堪言。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预算批复后,只要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即可。同时,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单次或分次批量的报备即可。
以中国水稻研究所为例,2017年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早启动,早落实,在新政指引下,一个月完成了专家论证,一周完成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备案工作,比往年缩短了至少3个月。
预算可调剂--买醋的钱可以买酱油了
新政则对这一点也进行了优化,即总盘子不变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内资金可调剂,政府采购预算也可调剂。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备案文件需要载明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各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落实到具体采购业务,就是政府采购预算类别可在总盘子内调剂、变动,做好报备工作即可,这里最大的变化。以中国水稻研究所为例,假设2017年度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2000万、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1000万,预计年度内货物类采购预算预计结余300万而工程类缺口250万,则两类采购预算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将货物类预算预计结余250万调整到工程类,以充分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一路绿灯--采购方式变更优先批
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这是新政的又一大亮点。以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要财政部审批,且需要提供包括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等各种材料。如今,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即可。并且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只要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就将予以优先审批,一路绿灯。
对症下药--评审专家可自行选
大部分科研单位可能都遇到这样的情况,进口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到开标、评标阶段,忐忑、纠结于专家评审环节,症结就是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往往“跨界”,和采购单位业务方向相去甚远,对口的概率少之又少。
以中国水稻研究所为例,以往采购生命科学、理化分析类仪器的采购业务时,经常遇到农业机械、物理材料领域的专家,由于科研项目的专业划分、进口设备的应用领域都非常细,被抽取的跨界专家往往对评审项目比较陌生,导致看不透投标文件、拿捏不准评分,最终导致人云亦云,评标质量不尽人意,采购项目绩效指标平平甚至低下。
新政落地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具体到采购单位,可以在制度框架内,以专业划分、应用领域及专家业务能力为标准,自行邀请业内专家参与评审,最大程度避免了专家“跨界”的乱象,实现采购项目的理想化目标。
不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随着新政的落地和逐步实施,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将越来越科学、高效。但采购单位还是要适应新形势,遵循现有框架制度,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