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决定权在于谁?你一定要清楚
作者:杨林萍 发布于:2017-06-02 11:33:31 来源:
编者按 关于废标这个问题,因为涉及推翻相关各方对项目采购前期所做的所有工作,并返工重走流程,尽管相对于“带病”采购,尽早发现问题并斩断病根更有利于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但毕竟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采购效率,同时相关各方也面临追责的问题。所以采购实践中,各方对于废标一直抱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在此,我们就来谈谈实践中各方非常关心废标决定主体和废标决定权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对废标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作了强制性规定: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废标的法定理由,实践中不得随意扩大化,更不得滥用废标权。实践中只要具备任意一种理由,就必须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并且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关于废标决定主体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出现废标法定情形后,应当由哪个主体行使废标决定权?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了法定废标情形,即《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明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法律将废标决定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为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主体不享有此项权利。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废标决定权
采购人享有绝对废标决定权 代理机构享有相对废标决定权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废标权的行使。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来源于采购人的授权,权限范围受限于采购人的授权范围,表现形式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可以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将废标决定权授权给采购代理机构行使,也可以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不享有此项权利。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废标决定权具有相对性,受到委托代理协议的严格约束。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都属于招标采购单位,都享有废标权。但是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权限的授予方面,采购人居于主导地位,可以将权限全部授予或部分授予他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而采购代理机构居于被动接受地位,选择的空间较小。
如果采购人将废标决定权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作出废标决定;如果采购人未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废标决定权,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则无权作出废标决定。从这一层面分析,判断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享有废标决定权,不仅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更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关于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
实践注意事项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代理机构是否有废标决定权
实践中,如果项目采购中出现废标法定情形,需要作出废标决定,要依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来判断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享有废标权,不能盲目认定所有采购代理机构都属于招标采购单位,都享有废标权。既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又要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综合判断正确行使废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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