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企业无纳税证明被拒,政采如何落实扶持“双创”政策功能?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7-05-27 16:12:55 来源:
在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室门外,创业者小高(化名)手握刚刚接到的公司响应文件被判为无的通知,欲哭无泪。
一个月前,小高和他的伙伴们成立了新公司开始创业,获知某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刚好是公司的业务专项,具有竞争力,于是报名参加,并在规定时间信心满满地提交了响应文件,等待进入评审室参加谈判,展现自己新公司的技术实力。
可是,还未踏进评审室,就收到了响应无效的书面通知,原因是:“因缺少谈判文件所要求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你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不再参加谈判。”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类似小高的遭遇,不少新创公司都表示碰到过:公司成立不久,无法按要求提供几年内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因此与种种机会参加而过,创业之路举步维艰!
我们都知道,鼓励创新创业,这是新一届政府着力推行的国策,对解决就业、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社会都应当为创新创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但现实中,由于有些法律在制定时鼓励创新创业的国策尚未形成,相关规定也是捉襟见肘,非常滞后,甚至成了阻碍创新创业发展的绊脚石。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政府采购法》要求执行基本国策。可是我们尴尬地发现,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与扶持新创企业的预期要求是有距离的,有些规定甚至将创业者拒之门外。在此,笔者对政府采购不符合鼓励创新创业大政方针的具体表现以及解决对策加以分析,希望政府采购更好发挥鼓励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
相关规定不符合鼓励创新创业大政方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上述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供的材料,都是在一定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积累前提下纳税之后才能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而对于一些企业,这类条件是很难企及的,如某些依法免税企业,无需纳税;再如某些新创的企业,由于还没有业务,没有经营,没有收入,无法满足前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导致了这些企业被排除在了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面临这种窘境的企业,具体有以下几类:
①高新技术和某些符合政策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免税,无需纳税,自然没有纳税记录,也没有纳税的证明材料,只有依法无需纳税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依法纳税的相关材料。
②新创企业第一单业务就是政府采购项目,但由于还没有收入,自然没有纳税记录,也没有纳税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依法纳税的相关材料。
③某些创业者新创的企业,成立时间短,尚未实际纳税,自然没有纳税记录,也没有纳税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依法纳税的相关材料。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际目的是拒绝应当依法纳税而不纳税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对于依法免税或者未实际纳税的新创企业,则不应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从鼓励创新创业的国家大政方针战略高度来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针对政府采购“拒绝”免税和双创企业的现状出台规定,明确依法未实际纳税的供应商,免于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纳税证明材料,由供应商对此作出相关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和询价文件等)时,写明:依法未实际纳税的供应商,免于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纳税证明材料,由供应商对此作出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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